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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2.11.27. 府訴一字第10209175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訴願人等 5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士林分處民國102年8月30日北市稽士林
    乙字第 10255456702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等 5人所有本巿士林區○○段○○小段○○地號持分土地(宗地面積為 1,337平
      方公尺,權利範圍各為225分之1,持分面積各為5.94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使用
      分區為河川區,原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士林分處(下稱士林分處)核定課徵田賦(目前
      停徵)在案。嗣因案外人○○○申請系爭土地及同段同小段○○地號等14筆土地作農業
      使用證明書,經本府產業發展局會同相關單位於民國(下同)101 年12月18日至現場會
      勘,查得系爭土地部分為雜林,部分有建物,不符行為時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
      發證明辦法第 5條規定得認定為作農業使用,及有同辦法第 7條規定不得認定為作農業
      使用之情形,本府乃以101年12月28日府授產業農字第10133839300號函復○○○並副知
      士林分處依權責辦理。士林分處復於 102年8月6日派員會同本市士林地政事務所、本府
      產業發展局人員至現場進行會勘,查得系爭土地上有1建物,面積為31.16平方公尺,未
      作農業使用,不符合土地稅法第22條關於課徵田賦之規定,乃以102年8月30日北市稽士
      林乙字第 10255456702號函通知訴願人等5人,系爭土地依上開建物面積31.16平方公尺
      與訴願人等5人持分比例核算面積各為0.14平方公尺,應自102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
      徵地價稅。該函分別於 102年9月4日送達訴願人○○○、○○○、○○○、○○○ 102
      年9月6日送達訴願人○○○。訴願人等 5人不服,於102年10月3日經由臺北市稅捐稽徵
      處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重新審查後,以其所屬分處係內部單位,倘欲對外作成行政處分
      ,應以臺北巿稅捐稽徵處名義為之,乃以 102年10月16日北市稽士林字第10255693702
      號函通知訴願人等 5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士林分處102年8月30日北市稽士
      林乙字第10255456702 號函及重為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6 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
                                    委員 蔡 立 文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27     日
                                    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 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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