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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2.12.11. 府訴一字第10209188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民國102年9月30日北市稽大安甲字第
     102525854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大安區○○段○○小段○○地號土地(宗地面積8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全部,下稱系爭土地),原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安分處(下稱大安分處)核定按一般
      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在案。嗣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2年9月17日向大安分處申請系爭
      土地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經該分處依67使字xxxx號使用執照存根、本市古
      亭地政事務所67年11月 6日建築改良物勘測成果表及土地使用分區查詢結果,查得系爭
      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參種商業區,非屬訴願人所有本市大安區○○○路○○段○○巷○
      ○弄○○號房屋之建築基地,訴願人雖同時取得系爭土地及上開房屋與基地,惟系爭土
      地位於上開房屋側面前方,非屬上開使用執照建物(門牌號碼為本市○○○路○○段○
      ○巷○○弄○○號○○樓至○○樓、○○號○○樓至○○樓)之共同出入通道,訴願人
      於系爭土地上增建房屋供第三人營業及作為其所有上開○○號○○、○○樓房屋之出入
      口使用,與財政部87年4月18日臺財稅第871939713號函釋意旨不符,乃以102年9月30日
      北市稽大安甲字第 10252585400號函復訴願人,系爭土地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該函於102年10月3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 102年10月2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重新審查後,以其所屬分處係內部單位,倘欲對外作成行政處分
      ,應以臺北巿稅捐稽徵處名義為之,乃以 102年11月8日北市稽大安字第10252940300號
      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大安分處 102年9月30日北市稽大安甲字
      第 10252585400號函及重為否准之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6 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公假)
                                委員 蔡 立 文(代理)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市長 郝龍斌請假
                                   副市長 陳雄文代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 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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