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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3.01.28. 府訴一字第10309013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網路拍賣事件,不服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建置管理之○○○網民國 102年11月 9日拍
    賣案號 102A111420198決標結果,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3條
      第 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
      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
      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本府財政局所屬臺北市動產質借處建置管理之網路拍賣交易平臺「○○○」(網址 xxx
      xx,下稱系爭網站),自民國(下同)97年 3月30日起提供本府及其他共同合作之中央
      或地方政府所屬機關學校所管有之公務用財產及物品,雖已屆使用年限,或公務無需續
      用,但仍有再利用效能者,利用系爭網站辦理網路拍賣,以促進資源再利用。嗣本府警
      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於 102年11月 4日將其管有之○○錄影機 1臺,利用系爭網站辦理網
      路拍賣(拍賣案號: 102A111420198),拍賣底價為新臺幣(下同) 300元,自出價者
      第 1次出價時間( 102年11月 4日13時56分13秒)起至拍賣截止時間( 102年11月 9日
      中午12時)止,共計有61次出價紀錄,該標案嗣由系爭網站會員帳號 xxxxxxx之出價者
      以拍賣截止日中午12時之最高出價 9,220元得標。訴願人不服該 102年11月 9日拍賣案
      號 102A111420198決標結果,主張撤銷該決標改由價格排行第 2者遞補,於 102年11月
      1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臺北市動產質借處檢卷答辯。
    三、按網路拍賣係由拍賣人將拍賣標的物之現況、底價及拍賣條件等訊息刊登於網路拍賣網
      站,由應買人出價競標,而以拍賣結束時之最高出價者為得標者,是網路拍賣行為之性
      質係屬私法行為,決標結果於雙方間係成立私法上買賣契約。臺北惜物網拍賣網站使用
      規範第 3點亦規定,該使用規範為買賣雙方契約條款,賣方為拍賣物品管理機關或所有
      者,買方為出價競標者。買方於出價競標前,應加入會員,且一經得標,買賣契約即行
      成立,雙方各負給付價款及交付物品責任。是網路拍賣決標結果係發生私法上之效果,
      並非行政處分。本件訴願人對系爭網站 102年11月9日拍賣案號102A111420198決標結果
      有所爭執,亦屬因私法關係所生之爭執,不得以行政爭訟手段提起訴願尋求救濟。是本
      件訴願人遽對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
                                    委員 蔡 立 文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28      日
                                    市長 郝龍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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