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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3.09.25. 府訴一字第10309121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核定房屋現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3年6月11日北市稽中正乙字第10337524
    7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巿中正區○○○路○○段○○巷○○號( 1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坐落基地所興建之 2幢2棟地上6層、地下2層共7戶之建築物領有本府都市發展局民國(
      下同)102年2月1日核發之102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該等建築物之構造種類為鋼筋混
      凝土(RC造)。原處分機關為辦理本市高級住宅清查作業,由其所屬中正分處派員至該
      等建築物所在之馥久藏社區現場進行勘查,依高級住宅 8項認定標準逐項進行評估結果
      ,審認系爭房屋符合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所定之高級住
      宅。原處分機關乃依上開規定,以103年 6月11日北市稽中正乙字第10337524700號函通
      知訴願人,系爭房屋業經核定為高級住宅,自 103年7月1日起,按房屋所處路段率加價
      核定房屋現值。系爭房屋之房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13萬2,800元,經重行評定後調
      整為 220萬8,600元(104年房屋稅增加1萬2,948元)。該函於103年6月13日送達,訴願
      人不服,於103年 7月2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經由高級住宅及實價查詢系統查得,系爭房屋之房地總價未達 8,0
      00萬元,核與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15點規定不符,乃以 103
      年7月18日北市稽中正乙字第103376971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
      開103年6月11日北市稽中正乙字第 10337524700號函並重為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
      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丁 庭 宇(公假)
                                委員 蔡 立 文(代理)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市長 郝龍斌公假
                                   副市長 丁庭宇代行
                                 法務局局長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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