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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4.05.06. 府訴一字第10409061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核定房屋現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4年 1月19日北市稽中北乙字第1044142
43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書主旨雖記載:「回覆北市稽中北乙字第104414243009(按:應係 104414243
00誤繕)」惟於說明項述明:「......持有台北市○○○路○○號○○樓之○○,但收
到貴分局加價房屋現值有關第15點規定,實屬與現況不合,請重新查明。......更改回
覆稅率......。」揆其真意,應係對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4年1月19日北市稽中北
乙字第10441424300號函不服,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56條第 1項規定:「訴願應具訴
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第62條規定:「受理訴
願機關認為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訴願人於二十日內補正。
」第77條第 1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
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三、訴願人所有本市中山區○○○路○○號○○樓之○○房屋,坐落基地所興建之1棟地上1
4層、地下 6層共49戶之建築物領有本府都市發展局100年6月16日核發之100使字第xxxx
號使用執照,該等建築物之構造種類為RC造、鋼骨造(即鋼筋混凝土以上構造等級),
經原處分機關所屬中北分處(下稱中北分處)派員至該等建築物所在之○○社區現場進
行勘查,審認系爭房屋所在建築物符合臺北市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評定作業要點第
15點(自103年7月1日起實施)所定之高級住宅。原處分機關乃依上開規定,以104年 1
月19日北市稽中北乙字第 10441424300號函通知訴願人,系爭房屋經核定為高級住宅,
並自 103年7月1日起按系爭房屋坐落地點之街路等級調整率(220%)加成核計系爭房屋
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並重新評定房屋現值為新臺幣839萬3,900元。訴願人不服,於10
4年2月13日經由中北分處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四、經查本件訴願書未經訴願人簽名或蓋章,不符前揭訴願法第56條第 1項規定,本府法務
局乃以104年月26日北市法訴一字第10436097210號函通知訴願人於文到次日起20日內補
正。該函於 104年3月3日送達,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未補正,揆
諸前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法。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1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5 月 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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