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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4.07.22. 府訴一字第10409096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4年5月4日北市稽士林乙字第10456439807號函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士林區○○段○○小段○○地號土地(宗地面積1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
      2/226 ,持分面積0.17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原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士林分處(
      下稱士林分處)審認係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條規定,
      核定免徵地價稅在案。嗣士林分處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21日派員會同臺北市士林地
      政事務所(下稱士林地所)人員前往現場勘查,系爭土地上設有鐵門阻隔,並未供公眾
      通行,不符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免徵地價稅之要件,原處分機關爰以104年5月4日
      北市稽士林乙字第10456439807號函通知訴願人,系爭土地自105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
      課徵地價稅。該函於104年5月11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4年5月18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經士林分處於 104年6月9日再次派員會同士林地所人員至現
      場勘查,系爭土地已恢復供公眾通行,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9條規定,乃以104年6月3
      0日北市稽士林乙字第10456845500號函通知訴願人及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 104年
      5月4日北市稽士林乙字第10456439807號函,並准自105年起恢復免徵地價稅至減免原因
      事實消滅時止。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
      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7     月     22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駁回部分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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