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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4.12.16. 府訴一字第10409165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房屋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4年 9月10日北市稽大安丙字第10455480800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大安區○○路○○段○○巷○○弄○○號○○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其附屬建物地下 1層依本府工務局【按:建築管理業務自民國(下同)95年8月1日起
      移撥本府都市發展局】69使字第xxxx號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為防空避難室,經原處分機
      關所屬大安分處於104年9月2日派員現場勘查,查得該地下1層未經核准變更供營業使用
      ,原處分機關乃以 104年9月10日北市稽大安丙字第10455480800號函通知訴願人,依臺
      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系爭房屋地下1層面積77.1平方公尺,自104年9月
      起按稅率5%課徵房屋稅。該函於104年9月14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4年9月24日向本
      府提起訴願,10月12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依地政登記資料重新審查,查認系爭房屋地下 1層面積應為71.7平方公
      尺,乃以104年10月26日北市稽大安丙字第104555796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
      務局,撤銷上開104年9月10日北市稽大安丙字第 10455480800號函,同函並另為處分。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公出)
                                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傅 玲 靜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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