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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4.12.29. 府訴一字第10409176100號訴願決定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 104年房屋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4年 8月24日北市稽法甲字第104307403
    00號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松山區○○路○○段○○號○○樓至○○樓、○○樓至○○樓、○○樓
      、地下○○樓至地下○○樓等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經原處分機關所屬松山分處(下
      稱松山分處)核定民國(下同)104年房屋稅計新臺幣4,987萬 1,896元。訴願人不服,
      申請復查,經原處分機關以104年8月24日北市稽法甲字第 10430740300號復查決定:「
      復查駁回。」該復查決定書於104年8月26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4年9月22日向本府
      提起訴願,10月14日補具訴願理由書。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審認訴願人所有系爭房屋其中○○樓至○○樓、○○樓至○
      ○樓、○○樓、地下○○樓、地下○○樓等空置不為使用部分,原核定按非住家之營業
      用稅率3%課徵104年房屋稅,應依財政部104年 9月9日臺財稅字第10400082100號函釋意
      旨,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104年房屋稅。原處分機關乃重為104年11月25日北市
      稽法甲字第10432805800號復查決定:「一、撤銷本處104年8月14日北市稽法甲字第104
      30740300號復查決定。二、關於系爭房屋其中本市松山區○○路○○段○○號○○樓至
      ○○樓、○○樓至○○樓、○○樓、地下○○樓及地下○○樓空置部分面積按非住家非
      營業用稅率 2%課徵104(年)房屋稅;其餘部分,復查駁回。」並以 104年11月25日北
      市稽法甲字第 10432805801號函檢送該復查決定書予訴願人及副知本府法務局。準此,
      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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