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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5.01.13. 府訴一字第10509003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申請退還溢繳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4年11月10日北市稽大安甲字第1
04547687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大安區○○段○○小段○○及○○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計
100平方公尺,自民國(下同)104年9月10日起至106年9月9日,無償供本市大安區公所
(下稱大安區公所)交付該區○○里辦公處綠美化使用,大安區公所函請原處分機關辦
理減免地價稅事宜。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土地無償供給政府機關使用,依土地稅減免規
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以104年10月13日北市稽大安甲字第10467246600號函通知訴
願人,准自104年起至106年止免徵地價稅。訴願人於 104年10月26日檢附其與○○里辦
公處於102年10月2日簽訂之○○股份有限公司非自用土地借用契約,主張系爭土地自10
2年10月2日起至104年10月1日止亦無償供○○里辦公處綠美化使用,請求原處分機關追
溯免徵地價稅並退還溢繳稅款。經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土地無償供給政府機關使用,應
由用地機關函請稽徵機關辦理免徵地價稅,訴願人之請求與規定不符,乃以 104年11月
10日北市稽大安甲字第10454768700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於104年11月
27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104年11月30日補具訴願書。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訴願人代表人已於104年10月7日變更為○○○,原處分
誤植代表人為○○○。原處分機關乃以104年12月14日北市稽大安甲字第10454932500號
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104年11月10日北市稽大安甲字第1045476
8700號函,並另為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
,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公出)
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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