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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5.04.13. 府訴一字第105090503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律師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訴願人因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4年12月31日北市財金字第1043153
29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委由代理人○○○律師於民國(下同)104年5月21日(申請書日期:104年5月20
日)以「機關提供政府資訊申請書」向本府請求提供:1.五大案(大巨蛋案、美河市案
、雙子星案、松菸文創案、三創資訊園區案)相關文書中,被核定為屬臺北市政府文書
處理實施要點第69點第 1項所稱「機密文書」之件數、不同機密等級之件數及機密文書
之文號。2.被核定為機密之標準及理由。3.被核定為機密之時間及核定為機密之公務員
姓名、職稱。4.柯文哲市長就職後,加以解密之件數、文號、解密之標準及理由等,並
以數位形式儲存後提供電子檔。本府乃交由原處分機關等辦理,經原處分機關就其業務
執掌範圍內之臺北資訊園區暨停車場BOT案(下稱臺北資訊園區案)部分,以104年6月2
9日北市財金字第10433958400號函檢送相關解密公文文號清冊(22件)及密件公文文號
清冊(15件)予訴願人。訴願人不服,於104年9月10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二、案經本府以原處分機關並未說明其適用之法令依據及所憑理由,有違明確性原則為由,
以104年11月18日府訴三字第10409149400號訴願決定:「原處分均撤銷,由原處分機關
各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60日內另為處分。」在案。原處分機關爰依上開訴願決定撤銷
意旨,以 104年12月 31日北市財金字第10431532900號函復訴願人,說明相關文件列為
密件係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等規定及所憑理由,並檢附臺北資訊園區案密件(含已解密)
公文清冊 -37件如附表。訴願人仍不服,於105年1月29日再次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
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理由
一、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條規定:「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
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
參與,特制定本法。」第 2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
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第 3條規定:「本法所稱政府資訊,指政府機關於職權範圍內
作成或取得而存在於文書、圖畫、照片、磁碟、磁帶、光碟片、微縮片、積體電路晶片
等媒介物及其他得以讀、看、聽或以技術、輔助方法理解之任何紀錄內之訊息。」第 5
條規定:「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第7條第1項規定:「下
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一、條約、對
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
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
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六
、預算及決算書。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第 8條規定:「政府資訊之
主動公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其適當之下列方式行之
:一、刊載於政府機關公報或其他出版品。二、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
上查詢。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影印、錄音、錄影或攝影。四、舉行記者會、說明
會。五、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政府資訊,應採前項第一款
之方式主動公開。」第9條第1項前段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設籍之國
民及其所設立之本國法人、團體,得依本法規定申請政府機關提供政府資訊。」第 10
條 1項規定:「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者,應填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一、
申請人姓名......三、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四、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五
、申請日期。」第11條規定:「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政府機關應通知
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第 12條第1項規定
:「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十五日內,為准駁之決定......。」第
13條規定:「政府機關核准提供政府資訊之申請時,得按政府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給
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其涉及他人智慧財產權或難於
執行者,得僅供閱覽。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已依法律規定或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
款之方式主動公開者,政府機關得以告知查詢之方式以代提供。」第18條規定:「政府
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
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
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
、財產者。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
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四、政府機關為實施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等業
務,而取得或製作監督、管理、檢(調)查、取締對象之相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對
實施目的造成困難或妨害者。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
等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影響其公正效率之執行者。六、公開或提供有侵害個人隱
私、職業上秘密或著作權人之公開發表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
、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七、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
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
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
不在此限。八、為保存文化資產必須特別管理,而公開或提供有滅失或減損其價值之虞
者。九、公營事業機構經營之有關資料,其公開或提供將妨害其經營上之正當利益者。
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
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第20條規定:「申請人對於政府機關就其申請
提供、更正或補充政府資訊所為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行政程序法第114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違反程序或方式規定之行政處分,除依
第一百十一條規定而無效者外,因下列情形而補正︰......二、必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
後記明者。」「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之補正行為,僅得於訴願程序終結前為之;得不經
訴願程序者,僅得於向行政法院起訴前為之。」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公文公開作業原則第 1點規定:「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
為建立公文公開作業機制,落實『開放政府、全民參與、公開透明』施政目標,特訂定
本原則。」第 3點規定:「本府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管有之公文,以公開為
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第 7點規定:「各機關應隨時檢討審視不予公開公文之事由,
是否已有客觀情事變更,以適時對外公開。」
臺北市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69點第1項、第3項規定:「機密文書區分為國家機密文
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各機關處理一般公務機密文書,除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
依本要點辦理。」第70點第 2項規定:「一般公務機密列為『密』等,指除國家機密外
,依法規或契約有保密義務者。不同等級之機密文書合併使用或處理時,以其中最高之
等級為機密等級。」第73點規定:「本府應以一般公務機密文書處理事項如下:(一)
本府各機關主管機密範圍項目所列事項。(二)機關作成行政決策、意思決定前之擬稿
或前置作業,有保密之必要者。(三)具名或涉及具體內容之檢舉、陳情案件,有保密
之必要者。但其已自行公布檢舉、陳情內容者,不在此限。 (四)調(檢)查或處理
中之事項,有保密之必要者。(五)依政府採購相關法規,有保密之必要者。(六)涉
及隱私或其他個人資料,有保密之必要者。(七)公務人員因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
人之營業(職業)秘密,有保密必要者。(八)機關人事資料,有保密之必要者。(九
)機關為執行電腦系統安全管理相關作業事項,有保密之必要者。(十)其他依法規或
契約應行保密之事項。」第84點第 1項規定:「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機密等級之變更或解
密,由原核定機關權責主管核定之。」第85點第 1項規定:「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未附加
變更或解密標示者,依下列程序辦理:(一)承辦人員應依據檔案管理單位定期清查機
密檔案之通知或依其他機關來文建議或通知,將解密之案件調出審查。(二)原發文機
關經檢討機密文書已無繼續保密必要時,應填具『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處理意
見表』......及『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通知單』......陳奉核定後,函請原受
文機關依規定辦理註銷或變更密等程序。(三)原受文機關經檢討機密文書已無繼續保
密必要時,應填具『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建議單』......,陳奉核定後,建議
原發文機關依規定辦理解密程序。如有另行轉發之機密文書,於獲得原發文機關書面同
意後,仍應續行通知原受文機關依規定辦理註銷或變更密等程序。(四)經核定或獲書
面同意變更機密等級或解密者,應將原案封面及文件上原有機密等級之標示以平行雙線
劃記後加蓋承辦人員職名章,並於明顯處浮貼『機密文書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紀錄單』
......。」「一般公務機密文書有附加變更或解密標示者,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於期限
屆至或條件成就時,應通知承辦單位依前項第四款規定辦理。」
行政院 103年1月8日院臺綜字第1020080657號函釋:「......公文係以機關名義所為之
公法上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歸屬於機關,公文承辦人不需單獨對外承擔機關公文之責
任......」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一)清冊編號4、5、7、8、22號文件核定為機密之理由,均為來函機關所核定,原處分並
未實質回答該文件被核定為機密之理由,而僅能得知係何機關所核定;另清冊編號第
1 至22號文件「註銷機密等級之標準或理由」,均為「依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相關
規定辦理解密」,然究竟係依據文書處理實施要點何規定?並不清楚,均有違明確性
原則。
(二)訴願人請求提供臺北資訊園區案所涉密件核定之主管公務員姓名及其核定時之職稱,
均未涉及「文書內容」,故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條第1項各款豁免公開之適用。惟
原處分卻謂屬本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之文件,錯誤適用本款自明。
三、查本件訴願人前於104年5月21日申請有關臺北資訊園區案原列為機密;嗣因新市長上任
解密之公文件數及文號等,經原處分機關提供訴願人相關解密及密件之公文文號清冊等
。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經本府以原處分機關並未說明其適用之法令依據及所憑理由,
乃作成訴願決定:「原處分均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各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60日內另為
處分。」嗣原處分機關依上開訴願決定撤銷意旨,以104年12月31日北市財金字第10431
532900號函檢送「臺北資訊園區案密件(含已解密)公文清冊 -37件」復知訴願人,並
分別說明上開密件公文清冊核定機密之理由、時間及註銷機密等級之標準或理由。是原
處分機關所為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清冊編號4、5、7、8、22號文件僅標明均為來函機關所核定,原處分並未
實質回答該文件被核定為機密之理由;清冊編號第 1至22號文件「註銷機密等級之標準
或理由」僅標明為「依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相關規定辦理解密」,皆有違明確性原則
云云。查本件清冊編號4、5、7、8、22號文件相關資料目前已解密,且已公開於原處分
機關網站,訴願人申請政府資訊公開之目的已達,訴願人仍執前詞,質疑原處分機關未
說明該等文件當初核定為機密之法律依據及理由並無實益。另查原處分就清冊編號第 1
至22號文件「註銷機密等級之標準或理由」雖僅說明為「依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相關
規定辦理解密」之依據,漏未說明其適用法令條號,惟原處分機關嗣以105年2月18日北
市財金字第 10530214800號函檢附答辯書理由三、(三)已補充係依據臺北市政府文書
處理實施要點第84點及85點規定辦理解密,並副知訴願人在案。依行政程序法第 114條
第 1項第2款及第2項規定,須記明之理由已於事後記明者,原處分已補正,並無違明確
性原則。訴願主張,不足採據。
五、另訴願人主張請求提供臺北資訊園區案所涉密件核定之主管公務員姓名及其核定時之職
稱,均未涉及「文書內容」,原處分錯誤適用認屬該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云云。按政府
機關之內部意見或與其他機關間之意見交換等政府資訊,如予公開或提供,因有礙該機
關最後決定之作成且易滋困擾,自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俾機關內部得為詳實之思考
辯論,形成妥善決策,故為避免事後仍可能發生對不同意之人加以攻訐或造成困擾情事
,縱於行政機關作成決定後,仍應有上開條款之適用;公文係以機關名義所為之公法上
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歸屬於機關,公文承辦之公務員不需單獨對外承擔機關公文之責
任;公務員於簽審文件上之姓名、職稱既屬行政機關內部擬稿準備作業,且公開該等資
訊對公益無必要性,故依前述規定得不予提供。此揆諸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立法理由
、行政院103年 1月8日院臺綜字第1020080657號函釋意旨自明,並有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8年度訴字第23號判決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1年度訴字第1217號判決可資參照。查本
件訴願人請求提供臺北資訊園區案所涉密件核定之主管公務員姓名及其核定時之職稱,
該部分既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第1項第3款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
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性質,且公開該等資訊對公益無其必要性,原處分機關為限制公開不
予提供,並無違誤。訴願主張,亦不足採。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規定
,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附表(節錄)
┌─┬─────┬───────────────┬─────┬────────┐
│案│ │ │核定機密之│註銷機密等級之標│
│件│ 文號 │ 核定機密之理由 │時間 │準或理由 │
├─┼─────┼───────────────┼─────┼────────┤
│ 1│9830615700│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甄審委員會│98年3月9日│已完成甄審作業,│
│ │ │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6條規定,甄審│ │依本府文書處理實│
│ │ │委員名單於評審前應予保密。 │ │施要點相關規定辦│
│ │ │ │ │理解密。 │
├─┼─────┼───────────────┼─────┼────────┤
│ 2│9830623000│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甄審委員會│98年3月9日│已完成甄審作業,│
│ │ │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6條規定,甄審│ │依本府文書處理實│
│ │ │委員名單於評審前應予保密。 │ │施要點相關規定辦│
│ │ │ │ │理解密。 │
├─┼─────┼───────────────┼─────┼────────┤
│ 3│9830741500│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甄審委員會│98年 3月16│已完成甄審作業,│
│ │ │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6條規定,甄審│日 │依本府文書處理實│
│ │ │委員名單於評審前應予保密。 │ │施要點相關規定辦│
│ │ │ │ │理解密。 │
├─┼─────┼───────────────┼─────┼────────┤
│ 4│9830837400│來函機關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核│98年 3月17│已完成甄審作業,│
│ │ │定。 │日 │依本府文書處理實│
│ │ │ │ │施要點相關規定辦│
│ │ │ │ │理解密。 │
├─┼─────┼───────────────┼─────┼────────┤
│ 5│9830837200│來函機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核定。│98年 3月16│已完成甄審作業,│
│ │ │ │日 │依本府文書處理實│
│ │ │ │ │施要點相關規定辦│
│ │ │ │ │理解密。 │
├─┼─────┼───────────────┼─────┼────────┤
│ 6│9830813600│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73點第 2│98年 3月19│已完成甄審作業並│
│ │ │款「機關作成行政決策、意思決定│日 │順利完成招商,依│
│ │ │前之擬稿或前置作業,有保密之必│ │本府文書處理實施│
│ │ │要者。」。 │ │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 │ │ │解密。 │
├─┼─────┼───────────────┼─────┼────────┤
│ 7│9830885800│來函機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核│98年 3月18│已完成甄審作業,│
│ │ │定。 │日 │依本府文書處理實│
│ │ │ │ │施要點相關規定辦│
│ │ │ │ │理解密。 │
├─┼─────┼───────────────┼─────┼────────┤
│ 8│9830838100│來函機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核定。│98年 3月24│已完成甄審作業,│
│ │ │ │日 │依本府文書處理實│
│ │ │ │ │施要點相關規定辦│
│ │ │ │ │理解密。 │
├─┼─────┼───────────────┼─────┼────────┤
│ 9│9831102800│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73點第 2│98年 4月16│已完成甄審作業並│
│ │ │款「機關作成行政決策、意思決定│日 │順利完成招商,依│
│ │ │前之擬稿或前置作業,有保密之必│ │本府文書處理實施│
│ │ │要者。」。 │ │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 │ │ │解密。 │
├─┼─────┼───────────────┼─────┼────────┤
│10│9832615400│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甄審委員會│98年 9月17│已完成甄審作業,│
│ │ │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6條規定,甄審│日 │依本府文書處理實│
│ │ │委員名單於評審前應予保密。 │ │施要點相關規定辦│
│ │ │ │ │理解密。 │
├─┼─────┼───────────────┼─────┼────────┤
│11│9832819900│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甄審委員會│98年10月 1│已完成甄審作業,│
│ │ │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6條規定,甄審│日 │依本府文書處理實│
│ │ │委員名單於評審前應予保密。 │ │施要點相關規定辦│
│ │ │ │ │理解密。 │
├─┼─────┼───────────────┼─────┼────────┤
│12│9833083700│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甄審委員會│98年12月22│已完成甄審作業,│
│ │ │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6條規定,甄審│日 │依本府文書處理實│
│ │ │委員名單於評審前應予保密。 │ │施要點相關規定辦│
│ │ │ │ │理解密。 │
├─┼─────┼───────────────┼─────┼────────┤
│13│9833510900│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甄審委員會│98年12月14│已完成甄審作業,│
│ │ │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6條規定,甄審│日 │依本府文書處理實│
│ │ │委員名單於評審前應予保密。 │ │施要點相關規定辦│
│ │ │ │ │理解密。 │
├─┼─────┼───────────────┼─────┼────────┤
│14│9830347200│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甄審委員會│98年 2月16│已完成甄審作業,│
│ │ │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6條規定,甄審│日 │依本府文書處理實│
│ │ │委員名單於評審前應予保密。 │ │施要點相關規定辦│
│ │ │ │ │理解密。 │
├─┼─────┼───────────────┼─────┼────────┤
│15│9830469100│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73點第 2│98年 2月26│已完成甄審作業並│
│ │ │款「機關作成行政決策、意思決定│日 │順利完成招商,依│
│ │ │前之擬稿或前置作業,有保密之必│ │本府文書處理實施│
│ │ │要者。」。 │ │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 │ │ │解密。 │
├─┼─────┼───────────────┼─────┼────────┤
│16│9830468100│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甄審委員會│98年 2月25│已完成甄審作業,│
│ │ │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6條規定,甄審│日 │依本府文書處理實│
│ │ │委員名單於評審前應予保密。 │ │施要點相關規定辦│
│ │ │ │ │理解密。 │
├─┼─────┼───────────────┼─────┼────────┤
│17│9930255500│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甄審委員會│99年 1月21│已完成甄審作業,│
│ │ │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6條規定,甄審│日 │依本府文書處理實│
│ │ │委員名單於評審前應予保密。 │ │施要點相關規定辦│
│ │ │ │ │理解密。 │
├─┼─────┼───────────────┼─────┼────────┤
│18│9930255200│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甄審委員會│99年 1月26│已完成甄審作業,│
│ │ │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6條規定,甄審│日 │依本府文書處理實│
│ │ │委員名單於評審前應予保密。 │ │施要點相關規定辦│
│ │ │ │ │理解密。 │
├─┼─────┼───────────────┼─────┼────────┤
│19│9930576800│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甄審委員會│99年 2月26│已完成甄審作業,│
│ │ │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6條規定,甄審│日 │依本府文書處理實│
│ │ │委員名單於評審前應予保密。 │ │施要點相關規定辦│
│ │ │ │ │理解密。 │
├─┼─────┼───────────────┼─────┼────────┤
│20│9930682800│本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第73點第 2│99年 3月16│已完成甄審作業並│
│ │ │款「機關作成行政決策、意思決定│日 │順利完成招商,依│
│ │ │前之擬稿或前置作業,有保密之必│ │本府文書處理實施│
│ │ │要者。」。 │ │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 │ │ │ │解密。 │
├─┼─────┼───────────────┼─────┼────────┤
│21│9931014700│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甄審委員會│99年 4月13│已完成甄審作業,│
│ │ │組織及評審辦法第 6條規定,甄審│日 │依本府文書處理實│
│ │ │委員名單於評審前應予保密。 │ │施要點相關規定辦│
│ │ │ │ │理解密。 │
├─┼─────┼───────────────┼─────┼────────┤
│22│9931228900│來函機關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核定。│99年 4月15│已完成甄審作業,│
│ │ │ │日 │依本府文書處理實│
│ │ │ │ │施要點相關規定辦│
│ │ │ │ │理解密。 │
├─┼─────┼───────────────┼─────┼────────┤
│23│9933112200│案涉民間機構提送之投資執行計畫│99年10月13│ │
│ │ │書,計畫書部分內容屬民間機構之│日 │ │
│ │ │機密資訊,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 │ │
│ │ │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5條規│ │ │
│ │ │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檔案│ │ │
│ │ │法第18條及營業秘密法第 9條等規│ │ │
│ │ │定,應予保密。 │ │ │
├─┼─────┼───────────────┼─────┼────────┤
│24│9930814300│案涉民間機構提送之投資執行計畫│99年 3月23│ │
│ │ │書,計畫書部分內容屬民間機構之│日 │ │
│ │ │機密資訊,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 │ │
│ │ │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5條規│ │ │
│ │ │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檔案│ │ │
│ │ │法第18條及營業秘密法第 9條等規│ │ │
│ │ │定,應予保密。 │ │ │
├─┼─────┼───────────────┼─────┼────────┤
│25│9930927000│案涉民間機構提送之投資執行計畫│99年 3月23│ │
│ │ │書,計畫書部分內容屬民間機構之│日 │ │
│ │ │機密資訊,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 │ │
│ │ │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5條規│ │ │
│ │ │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檔案│ │ │
│ │ │法第18條及營業秘密法第 9條等規│ │ │
│ │ │定,應予保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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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9930814800│案涉民間機構提送之投資執行計畫│99年 3月23│ │
│ │ │書,計畫書部分內容屬民間機構之│日 │ │
│ │ │機密資訊,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 │ │
│ │ │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5條規│ │ │
│ │ │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檔案│ │ │
│ │ │法第18條及營業秘密法第 9條等規│ │ │
│ │ │定,應予保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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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9931014300│案涉民間機構提送之投資執行計畫│99年4月9日│ │
│ │ │書,計畫書部分內容屬民間機構之│ │ │
│ │ │機密資訊,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 │ │
│ │ │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5條規│ │ │
│ │ │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檔案│ │ │
│ │ │法第18條及營業秘密法第 9條等規│ │ │
│ │ │定,應予保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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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931016300│案涉民間機構提送之投資執行計畫│99年 4月21│ │
│ │ │書,計畫書部分內容屬民間機構之│日 │ │
│ │ │機密資訊,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 │ │
│ │ │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5條規│ │ │
│ │ │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檔案│ │ │
│ │ │法第18條及營業秘密法第 9條等規│ │ │
│ │ │定,應予保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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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9931015300│案涉民間機構提送之投資執行計畫│99年 4月20│ │
│ │ │書,計畫書部分內容屬民間機構之│日 │ │
│ │ │機密資訊,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 │ │
│ │ │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5條規│ │ │
│ │ │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檔案│ │ │
│ │ │法第18條及營業秘密法第 9條等規│ │ │
│ │ │定,應予保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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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931017300│案涉民間機構提送之投資執行計畫│99年 4月26│ │
│ │ │書,計畫書部分內容屬民間機構之│日 │ │
│ │ │機密資訊,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 │ │
│ │ │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5條規│ │ │
│ │ │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檔案│ │ │
│ │ │法第18條及營業秘密法第 9條等規│ │ │
│ │ │定,應予保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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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931018300│案涉民間機構提送之投資執行計畫│99年5月6日│ │
│ │ │書,計畫書部分內容屬民間機構之│ │ │
│ │ │機密資訊,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 │ │
│ │ │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5條規│ │ │
│ │ │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檔案│ │ │
│ │ │法第18條及營業秘密法第 9條等規│ │ │
│ │ │定,應予保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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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932712400│案涉民間機構提送之投資執行計畫│99年9月3日│ │
│ │ │書,計畫書部分內容屬民間機構之│ │ │
│ │ │機密資訊,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 │ │
│ │ │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5條規│ │ │
│ │ │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檔案│ │ │
│ │ │法第18條及營業秘密法第 9條等規│ │ │
│ │ │定,應予保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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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03041170│案涉民間機構提送之投資執行計畫│100年1月28│ │
│ │0 │書,計畫書部分內容屬民間機構之│日 │ │
│ │ │機密資訊,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 │ │
│ │ │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5條規│ │ │
│ │ │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檔案│ │ │
│ │ │法第18條及營業秘密法第 9條等規│ │ │
│ │ │定,應予保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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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03036190│案涉民間機構提送之投資執行計畫│100年2月15│ │
│ │0 │書,計畫書部分內容屬民間機構之│日 │ │
│ │ │機密資訊,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 │ │
│ │ │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5條規│ │ │
│ │ │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檔案│ │ │
│ │ │法第18條及營業秘密法第 9條等規│ │ │
│ │ │定,應予保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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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03119630│案涉民間機構提送之投資執行計畫│100年4月18│ │
│ │0 │書,計畫書部分內容屬民間機構之│日 │ │
│ │ │機密資訊,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 │ │
│ │ │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5條規│ │ │
│ │ │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檔案│ │ │
│ │ │法第18條及營業秘密法第 9條等規│ │ │
│ │ │定,應予保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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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003172420│案涉民間機構提送之投資執行計畫│100年 6月7│ │
│ │0 │書,計畫書部分內容屬民間機構之│日 │ │
│ │ │機密資訊,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 │ │
│ │ │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5條規│ │ │
│ │ │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檔案│ │ │
│ │ │法第18條及營業秘密法第 9條等規│ │ │
│ │ │定,應予保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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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03258540│案涉民間機構提送之投資執行計畫│100年10月3│ │
│ │0 │書,計畫書部分內容屬民間機構之│1 日 │ │
│ │ │機密資訊,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 │ │
│ │ │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15條規│ │ │
│ │ │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條、檔案│ │ │
│ │ │法第18條及營業秘密法第 9條等規│ │ │
│ │ │定,應予保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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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楊 芳 玲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傅 玲 靜
委員 吳 秦 雯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13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楊芳玲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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