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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5.12.06. 府訴一字第10509173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願人因使用牌照稅事件,不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南港分處民國105年9月26日北市稽南港乙
字第 1055008751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
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77條第 8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
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訴願人所有車牌號碼 xxxx-xx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滯欠民國(下同)104年1
月1日至9月10日使用牌照稅(含滯納金,下稱系爭稅款)計新臺幣 5,675元,臺北市稅
捐稽徵處乃移送行政執行。訴願人以105年9月19日申訴函以系爭車輛遭案外人侵占,刻
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0534號侵占案件偵辦中為由,申請暫緩執行
並申請系爭稅款與罰鍰應向使用人課徵。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南港分處以105年9月26日
北市稽南港乙字第 10550087510號函通知訴願人,於105年10月7日前補正法院判決確定
證明書,俾憑辦理後續事宜。訴願人不服,於105年10月4日經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向本
府提起訴願。
三、查上開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南港分處105年 9月26日北市稽南港乙字第10550087510號函,
係該分處通知訴願人提出系爭車輛遭侵占之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俾憑辦理後續事宜。
核其性質,係行政機關於作成終局決定前,為利行政程序進行所為指示或要求之準備行
為,未發生規制之效果,並非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非法之
所許。又本件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重新審查後,審認系爭車輛使用人相關事證待查核,
乃以105年10月24日北市稽南港乙字第105501545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
,自行撤銷前開105年9月26日北市稽南港乙字第10550087510號函,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8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建 宏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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