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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6.03.16. 府訴一字第10600045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房屋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5年12月5日北市稽中南甲字第10564358301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中山區○○○路○○巷○○號地下層及2樓房屋(下稱系爭地下層、2樓
      房屋),原經原處分機關核定系爭地下層房屋面積71.2平方公尺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
      徵,系爭2樓房屋 90.3平方公尺,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本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以民
      國(下同)105年11月30日北市警中分行字第10534376400號函通知原處分機關,查獲○
      ○館於系爭地下層、 2樓房屋營業,經查報為「正俗專案」列管執行對象。原處分機關
      乃以 105年12月5日北市稽中南甲字第10564358301號函通知訴願人,核定系爭地下層房
      屋面積 71.2平方公尺,及系爭2樓房屋90.3平方公尺,均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訴
      願人不服,於 106年1月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本件尚有相關事證待釐清,乃以106年1月20日北市稽
      中南甲字第10641848000號函通知訴願人及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 105年12月5日北
      市稽中南甲字第 10564358301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
      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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