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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6.03.16. 府訴一字第10600045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房屋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5年12月5日北市稽中南甲字第10564358301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中山區○○○路○○巷○○號地下層及2樓房屋(下稱系爭地下層、2樓
房屋),原經原處分機關核定系爭地下層房屋面積71.2平方公尺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
徵,系爭2樓房屋 90.3平方公尺,按自住用稅率課徵房屋稅。本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以民
國(下同)105年11月30日北市警中分行字第10534376400號函通知原處分機關,查獲○
○館於系爭地下層、 2樓房屋營業,經查報為「正俗專案」列管執行對象。原處分機關
乃以 105年12月5日北市稽中南甲字第10564358301號函通知訴願人,核定系爭地下層房
屋面積 71.2平方公尺,及系爭2樓房屋90.3平方公尺,均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訴
願人不服,於 106年1月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本件尚有相關事證待釐清,乃以106年1月20日北市稽
中南甲字第10641848000號函通知訴願人及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 105年12月5日北
市稽中南甲字第 10564358301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
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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