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臺北市政府 106.05.03. 府訴一字第106000707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房屋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3月2日北市稽松山甲字第10647673200號函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松山區○○○路○○段○○巷○○弄○○號○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經原處分機關依本府都市發展局民國(下同) 105年11月10日105變使字第xxx號變更
使用執照所載,系爭房屋所在建物增設電梯 1部,原處分機關乃以106年2月17日北市稽
松山甲字第10647623702號函通知訴願人,自105年12月起按房屋標準單價加價 20%,重
新核定系爭房屋之房屋標準單價及 106年房屋稅額。訴願人不服,申請更正,主張系爭
房屋並無電梯出入口,未使用電梯,應取消加價。嗣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以106年3月
2日北市稽松山甲字第10647673200號函復訴願人,增設電梯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依法應
課徵房屋稅。訴願人仍不服,於106年3月13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系爭房屋之路段率認定有誤,乃以106年3月24日北市
稽松山甲字第106477632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106年 2
月17日北市稽松山甲字第10647623702號及106年 3月2日北市稽松山甲字第10647673200
號函,並重為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
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