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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6.06.26. 府訴一字第10600097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房屋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 3月24日北市稽松山甲字第10647763200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松山區○○○路○○段○○巷○○弄○○號○○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經原處分機關依本府都市發展局民國(下同) 105年11月10日105變使字第xxx號變
更使用執照所載,系爭房屋所在建物增設電梯1部,原處分機關乃以106年 2月17日北市
稽松山甲字第10647623702號函通知訴願人,自 105年12月起按房屋標準單價加價20%,
重新核定系爭房屋之房屋標準單價及 106年房屋稅額。訴願人不服,申請更正,主張系
爭房屋並無電梯出入口,未使用電梯,應取消加價。嗣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以106年3
月2日北市稽松山甲字第10647673200號函復訴願人,增設電梯增加房屋使用價值,依法
應課徵房屋稅。訴願人仍不服,提起訴願。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審認系爭房屋
之路段率認定有誤,乃以 106年3月24日北市稽松山甲字第10647763200號函通知訴願人
,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106年2月17日北市稽松山甲字第10647623702號及1
06年3月2日北市稽松山甲字第10647673200號函,並重為處分。該函於 106年3月28日送
達。嗣本府以原處分已不存在為由,乃以106年5月3日府訴一字第10600070700號訴願決
定:「訴願不受理。」在案,訴願人仍不服上開106年3月24日北市稽松山甲字第 10647
763200號函,於106年4月11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以106年 5月17日北市稽松山甲字第10647969500號函通知
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上開106年3月24日北市稽松山甲字第 106477632
00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
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26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文林路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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