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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6.08.10. 府訴一字第10600123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稅捐保全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 4月28日北市稽南港丙字第106496967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查訴願人為祭祀公業○○○(下稱祭祀公業)之派下員,原處分機關所屬南港分處(下
      稱南港分處)前因該祭祀公業欠繳應納稅捐,管理者○○○已死亡,為稅捐保全,乃以
      民國(下同)82年11月3日北市稽南(三)字第18607號函請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下
      稱松山地政事務所)就祭祀公業所有之本市南港區○○段○○小段○○等地號土地,依
      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辦理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登記。嗣南港分處復分別以
      88年4月3日北市稽南港字乙第8800342400號函及105年12月27日北市稽南港丙字第10550
      320800號函請松山地政事務所,就祭祀公業所有之本市南港區○○段○○小段○○、○
      ○(分割自○○)地號土地,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亦經該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在案。
    三、嗣原處分機關查認祭祀公業至 106年4月25日止,尚未繳納自99年至105年地價稅計新臺
      幣2,609萬8,627元(含滯納金),乃以106年4月28日北市稽南港丙字第 10649696700號
      函通知訴願人,有關祭祀公業所有之本市南港區○○段○○小段○○、○○地號,依稅
      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該函於 106年5月3日送達,訴願
      人不服,於 106年6月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6月5日補正訴願程式。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審認祭祀公業所有之本市南港區○○段○○小段○○、○○
      地號前經南港分處以82年11月3日北市稽南(三)字第18607號函請松山地政事務所辦理
      禁止處分登記在案。原處分機關106年 4月28日北市稽南港丙字第10649696700號函係重
      複通知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乃以106年6月7日北市稽南港丙字第10649853600號函通知訴
      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前開106年 4月28日北市稽南港丙字第10649696700
      號函。南港分處另以106年6月9日北市稽南港丙字第10649861900號函松山地政事務所辦
      理更正並塗銷祭祀公業所有之本市南港區○○段○○小段○○、○○地號禁止處分登記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 11158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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