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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6.08.10. 府訴一字第10600123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稅捐保全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 4月28日北市稽南港丙字第106496967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查訴願人為祭祀公業○○○(下稱祭祀公業)之派下員,原處分機關所屬南港分處(下
稱南港分處)前因該祭祀公業欠繳應納稅捐,管理者○○○已死亡,為稅捐保全,乃以
民國(下同)82年11月 3日北市稽南(三)字第 18607號函請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
下稱松山地政事務所)就祭祀公業所有之本市南港區○○段○○小段○○等地號土地,
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辦理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登記。嗣南港分處復分別
以88年4月3日北市稽南港字乙第8800342400號及105年12月27日北市稽南港丙字第10550
320800號函請松山地政事務所,就祭祀公業所有之本市南港區○○段○○小段○○、○
○(分割自○○)地號土地,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亦經該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在案。
三、嗣原處分機關查認祭祀公業至 106年4月25日止,尚未繳納自99年至105年地價稅計新臺
幣2,609萬8,627元(含滯納金),乃以106年4月28日北市稽南港丙字第 10649696700號
函通知訴願人,有關祭祀公業所有之本市南港區○○段○○小段○○、○○地號,依稅
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記。該函於 106年5月3日送達,訴願
人不服,於106年5月1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審認祭祀公業所有之本市南港區○○段○○小段○○、○○
地號前經南港分處以82年11月3日北市稽南(三)字第18607號函請松山地政事務所辦理
禁止處分登記在案。原處分機關106年 4月28日北市稽南港丙字第10649696700號函係重
複通知辦理禁止處分登記,乃以106年6月6日北市稽南港丙字第10649851400號函通知訴
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前開106年 4月28日北市稽南港丙字第10649696700
號函。南港分處另以106年6月9日北市稽南港丙字第10649861900號函松山地政事務所辦
理更正並塗銷祭祀公業所有之本市南港區○○段○○小段○○、○○地號禁止處分登記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請假)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 11158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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