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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6.10.27. 府訴一字第10600172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財團法人○○館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7月3日北市稽北投乙字第10658857100號函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訴願人所有本市北投區○○段○○小段○○、○○、○○地號等 3筆土地(宗地面積分
      別為1,886.11平方公尺、1,076.89平方公尺、713.82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均為全部,下
      稱系爭土地),前經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係提供其所興辦之財團法人臺北市○○學校(
      下稱○○高商)使用,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核定免徵地價稅在案
      。○○高商嗣經本府同意於民國(下同)100年12月1日解散。人於104年9月21日以系爭
      土地及同區段○○地號等16筆土地(計19筆土地)無償供民眾閱讀、休憩使用為由,向
      原處分機關所屬北投分處申請免徵地價稅。經原處分機關於 104年10月15日派員現場勘
      查,發現系爭○○、○○地號土地仍維持前○○高商之教室及操場原貌,其中部分教室
      供○○大學美術系老師創作教室使用,惟均非訴願人(私立圖書館)之直接用地;系爭
      ○○地號土地上生有雜草及供停放車輛使用,亦非訴願人(私立圖書館)之直接用地,
      不符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條第1項第2款免稅規定,其餘16筆土地部分符合免稅規定,部
      分不符免稅規定等。原處分機關乃以105年 2月23日北市稽北投乙字第10558356600號函
      核定,系爭土地應自101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並補徵101年至 104年地價
      稅,其餘16筆土地則分別核課或免徵等。
    三、訴願人復於106年4月18日以系爭土地及同區段○○地號等16筆土地(計19筆土地)符合
      其捐助章程所訂宗旨,現供公共使用為由,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免徵地價稅。經原處分機
      關於106年4月15日派員現場勘查,查認系爭土地之使用情形並未變更,其餘16筆土地部
      分符合農業使用,部分不符免稅規定等。原處分機關乃以 106年7月3日北市稽北投乙字
      第 10658857100號函核定,系爭土地仍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其餘16筆土地部分
      課徵田賦,部分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等。該函於 106年7月5日送達,訴願人不服
      該函關於系爭土地之核課處分,於 106年8月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
      答辯。
      理由
    一、按土地稅法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
      課徵地價稅。」第16條第 1項規定:「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
      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
      ;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一、超過累進起點地價未達五倍者,就
      其超過部分課徵千分之十五。......」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5款規定:「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或田賦
      之標準如下:一、財團法人或財團法人所興辦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用地......經登記為
      財團法人所有者,全免。......二、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合於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
      立及獎勵辦法規定設立之私立圖書館......其直接用地,全免。但以已辦妥財團法人登
      記,或係辦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五、
      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私立醫院、捐血機構、社會救濟慈善及其他為促進公眾利益
      ,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不以同業、同鄉、同學、宗親成員或其他特定之人等為主要受益
      對象之事業,其本身事業用地,全免。但為促進公眾利益之事業,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
      關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免徵者外,其餘應以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
      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將系爭土地上之館舍及全部戶外空間,提供民眾閱覽、運動
      、休憩場所及配合辦理藝術、文化、音樂創作等有益提升社會風氣之公益活動,並經主
      管教育機關核准,符合公共使用。系爭土地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2款、第5款
      規定,應予免徵地價稅。請撤銷原處分,准予免徵地價稅。
    三、查訴願人所有系爭土地,經原處分機關於106年4月15日派員現場勘查,發現系爭○○、
      ○○地號土地仍維持前○○高商之教室及操場原貌,其中部分教室供○○大學美術系老
      師創作教室使用;系爭○○地號土地上生有雜草及供停放車輛使用,均非訴願人(私立
      圖書館)之直接用地。有土地所有權相關部別列印、訴願人106年4月18日地價稅減免申
      請書及其捐助章程、原處分機關 106年4月15日現勘照片7幀等影本附卷可稽。原處分自
      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系爭土地上之館舍及戶外空間符合公共使用云云。按已辦妥財團法人登記
      ,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合於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規定設立之私立圖書
      館,其財團法人所有之直接用地,地價稅全免;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其他為促進
      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不以同業、同鄉、同學、宗親成員或其他特定之人等為
      主要受益對象之事業,其本身事業用地,地價稅全免;為土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
      2款、第5款所明定。查訴願人所有系爭土地,既經原處分機關於106年4月15日派員現場
      勘查,發現系爭○○、○○地號土地仍維持前○○高商之教室及操場原貌,其中部分教
      室供○○大學美術系老師創作教室使用;系爭○○地號土地生有雜草及供停放車輛使用
      ,已如前述。是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土地並非訴願人(私立圖書館)之直接用地,不符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稅之適用,並無違誤。至於同規則第8條第1項
      第 5款規定之事業,僅限於該事業本身之事業用地,始有免徵地價稅之適用。系爭土地
      並未作訴願人(事業)本身之事業用地(私立圖書館),自無同規則第8條第1項第 5款
      免徵地價稅規定之適用。訴願主張,不足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處分,揆諸前揭
      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中華民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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