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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03.19. 府訴一字第10709068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稅捐保全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6年12月8日北市稽士林丁字第10657562701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查訴願人原擔任股東之○○有限公司(下稱○○公司)因欠繳使用牌照稅新臺幣20萬8,
      587 元,經原處分機關所屬士林分處(下稱士林分處)查得該公司業經本府以民國下同
      )96年5月31日府建商字第09637739600號函廢止其公司登記。該分處另依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查告,並未受理○○公司聲請選派或呈報清算人事件。士林分處乃依稅捐稽徵法第
      24條第1項規定,以106年12月8日北市稽士林丁字第10657562700號函通知交通部公路總
      局臺北巿區監理所士林監理站(下稱士林監理站),辦理○○公司所有車牌號碼xxxx-x
      x車輛(下稱系爭車輛)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原處分機關並另以 106年12月8日北
      巿稽士林丁字第10657562701號函通知包括訴願人在內之○○公司全體股東。該函於106
      年12月12日送達訴願人,訴願人不服,於 107年1月2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依士林監理站 106年12月11日北市監士站字第1060161294號
      函查復,系爭車輛業於104年12月7日以廢棄車輛處理,已無法辦理禁止移轉或設定他項
      權利,乃以107年1月8日北巿稽士林丁字第10756895200號函通知訴願人及副知本府法務
      局,上開106年12月8日北巿稽士林丁字第10657562701號函已另以107年1月8日北巿稽士
      林丁字第 10756889200號函撤銷。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
      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提起行政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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