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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03.30. 府訴一字第107090776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等2人因稅捐保全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106年12月11日北市稽士林丁字第106575
    71101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查被繼承人○○○(下稱○君),於民國(下同) 66年7月26日死亡,遺有本市士林區
      ○○段○○小段○○(權利範圍:1/9)、○○(權利範圍:1/9)及○○(權利範圍:
      1/9)地號等3筆持分土地。因○君之28名繼承人遲未辦理繼承登記,且欠繳95年至 102
      年、104年至105年地價稅計新臺幣(下同) 21萬1,676元(含滯納金),原處分機關所
      屬士林分處(下稱士林分處)為稅捐保全,乃以106年12月11日北市稽士林丁字第10657
      571100號函請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下稱士林地政)就上開○○地號土地,依稅捐稽
      徵法第24條規定,辦理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登記(禁止處分之權利範圍為1/27
      ),原處分機關另以同日期北市稽士林丁字第 10657571101號函通知○君之28名繼承人
      。該函於 106年12月18日送達訴願人等2人,訴願人等2人不服,於107年1月26日向本府
      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審認○君上開○○地號土地,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登
      記之範圍應更正為1/51,乃以107年2月12日北市稽士林丁字第 10757035701號函通知○
      君之28名繼承人,並以同日期北市稽士林丁字第10757035800號通知訴願人等2人及副知
      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前開106年12月11日北市稽士林丁字第10657571101號函。準此,
      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3     月     30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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