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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04.19. 府訴一字第107209001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1月18日北市稽士林乙字第10776083200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士林區○○段○○小段○○、○○地號等 2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
      經核定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嗣訴願人於民國(下同)106年8月24日(收文日)
      以系爭土地無償供政府機關使用為由,向原處分機關所屬士林分處(下稱士林分處)申
      請減免地價稅。經士林分處派員會同本市士林地政事務所、建築管理工程處及本府工務
      局水利工程處、大地工程處於106年9月26日現勘及相關單位查復結果,系爭土地並無無
      償供政府機關使用之情形。原處分機關審認系爭土地非無償供給政府機關使用,與土地
      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及財政部 100年5月18日臺財稅字第10000199510號函
      釋意旨不符,爰以 107年1月18日北市稽士林乙字第10776083200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
      請。該函於107年1月22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7年2月2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審認系爭土地非無償供給政府機關使用,惟原處分援引財政
      部 100年5月18日臺財稅字第10000199510號函釋,適用法令有誤為由,乃以107年3月13
      日北市稽士林乙字第 107570019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前開
      107年1月18日北市稽士林乙字第 10776083200號函,另核定系爭土地仍應按一般用地稅
      率課徵地價稅。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
      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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