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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4.19. 府訴一字第107209000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房屋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1月23日北市稽中南乙字第10743695402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中山區○○○路○○號○○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原經核定面
積38.2平方公尺部分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面積0.5平方公尺部分按自
住用稅率1.2%課徵;其餘面積0.7平方公尺部分免徵房屋稅。嗣原處分機關依營業登記
通報資料,查得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6年11月24日辦理遷入系爭房屋營業登記,審
認系爭房屋使用情形已變更,乃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
規定,以107年1月23日北市稽中南乙字第10743695402號函通知訴願人,自106年12月起
系爭房屋面積38.2平方公尺部分, 改按營業用稅率 3%課徵房屋稅;另面積0.5平方公
尺部分按自住用稅率1.2%課徵;其餘面積0.7平方公尺部分仍免徵房屋稅。該函於 107
年1月29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7年2月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原處分機關所屬中南分處於 107年2月8日派員至系爭房屋
勘查,查得該屋空置。原處分機關審認原處分認定事實有誤,乃以107年2月12日北市稽
中南乙字第10742725800號函通知訴願人及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 107年1月23日北
市稽中南乙字第10743695402號函,並更正系爭房屋自106年12月改按非自住之其他住家
用稅率 2.4%課徵房屋稅。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
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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