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財稅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07.04.19. 府訴一字第1072090002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房屋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1月23日北市稽中南乙字第10743695402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中山區○○○路○○號○○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原經核定面
      積38.2平方公尺部分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2%課徵房屋稅,面積0.5平方公尺部分按自
      住用稅率1.2%課徵;其餘面積0.7平方公尺部分免徵房屋稅。嗣原處分機關依營業登記
      通報資料,查得訴願人於民國(下同) 106年11月24日辦理遷入系爭房屋營業登記,審
      認系爭房屋使用情形已變更,乃依房屋稅條例第5條及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
      規定,以107年1月23日北市稽中南乙字第10743695402號函通知訴願人,自106年12月起
      系爭房屋面積38.2平方公尺部分, 改按營業用稅率 3%課徵房屋稅;另面積0.5平方公
      尺部分按自住用稅率1.2%課徵;其餘面積0.7平方公尺部分仍免徵房屋稅。該函於 107
      年1月29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7年2月1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原處分機關所屬中南分處於 107年2月8日派員至系爭房屋
      勘查,查得該屋空置。原處分機關審認原處分認定事實有誤,乃以107年2月12日北市稽
      中南乙字第10742725800號函通知訴願人及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 107年1月23日北
      市稽中南乙字第10743695402號函,並更正系爭房屋自106年12月改按非自住之其他住家
      用稅率 2.4%課徵房屋稅。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
      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劉 昌 坪
    中華民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