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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107.06.01. 府訴一字第1072090485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房屋稅稅率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3月26日北市稽財丙字第1073407160N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內湖區○○路○○段○○巷○○弄○○號○○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
      ,原經核定面積 93.6平方公尺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嗣原處分機關查得
      系爭房屋自民國(下同)106年7月至12月期間,每期用水度數均為 0度,審認系爭房屋
      未供實際居住使用,乃依臺北市房屋稅徵收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前段、住
      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以 107年3月26日北市稽財
      丙字第1073407160N號函通知訴願人,系爭房屋自 106年7月起改按非自住之其他住家用
      稅率2.4%課徵房屋稅。訴願人不服,於107年4月10日在本府法務局網站聲明訴願,107
      年 4月17日補具訴願書。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於107年4月10日派員至現場勘查結果,審認系爭房屋實際
      仍供自住住家使用,乃以107年4月12日北市稽內湖乙字第 10761303000號函通知訴願人
      ,准自106年7月起仍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並另以 107年4月27日北市稽
      內湖乙字第10761332500號函通知本府法務局。準此,原處分業因原處分機關以 107年4
      月12日北市稽內湖乙字第 10761303000號函重新核定而失其效力,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劉 建 宏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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