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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07.06.22. 府訴一字第1072090603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房屋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3月20日北市稽文山乙字第10753051000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文山區○○路○○巷○○弄○○號○○樓房屋(下稱主建物),前經原
處分機關核定按自住住家用稅率 1.2%課徵房屋稅。嗣本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下稱建管
處)查得訴願人除主建物外,於主建物之頂樓增建房屋(下稱系爭頂樓增建房屋)。原
處分機關依建管處查證資料,審認系爭頂樓增建房屋為訴願人所有,乃以民國(下同)
107年3月20日北市稽文山乙字第 10753051000號函通知訴願人,系爭頂樓增建房屋面積
計 88.1平方公尺,核定房屋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5萬2,400元,並自107年2月起併主
建物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107年增加房屋稅稅額763元。該函於 107年3
月22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7年4月17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並於107年4月27日派員至系爭頂樓增建房屋勘查,查得該屋
僅具遮雨遮陽功能,審認原處分認定事實有誤,乃以107年4月30日北市稽文山乙字第10
7521150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撤銷上開 107年3月20日北市稽文山乙
字第 10753051000號函,並核定系爭頂樓增建房屋免徵房屋稅。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
,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市長 柯文哲
法務局局長 袁秀慧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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