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財稅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臺北市政府 107.11.01. 府訴一字第1072091648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7年8月27日北市稽士林丙字第10757807500號
    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士林區○○段○○小段○○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保護區,地目為「田
      」,宗地面積1,264.9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土地)前經原處分機關以
      民國(下同)107年7月18日北市稽士林丙字第 10757600700號函核定,系爭土地部分面
      積793.73平方公尺准自 107年起改課徵田賦(目前停徵),其餘471.24平方公尺仍維持
      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三、嗣訴願人於 107年8月7日以系爭土地面積1,264.91平方公尺部分供農業使用為由,申請
      減免地價稅。經原處分機關所屬士林分處於107年8月15日派員會同本府產業發展局及本
      市士林地政事務所人員現場勘查,查得系爭土地部分面積種植蔬果類符合農業使用。原
      處分機關乃以 107年8月27日北市稽士林丙字第10757807500號函通知訴願人,系爭土地
      面積 561.76平方公尺部分,准自107年起改課徵田賦,其餘703.21平方公尺部分按一般
      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該函於 107年8月29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107年9月5日向本府
      提起訴願。
    四、案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本件尚有事證待釐清,爰以107年9月18日北市稽士林丙字第
      107580283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法務局,自行撤銷前開 107年8月27日北市稽士
      林丙字第 10757807500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
      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袁 秀 慧
                                    委員 張 慕 貞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王 韻 茹
                                    委員 吳 秦 雯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中華民國     107      年     11     月      1     日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號)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