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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113.11.08 府訴一字第 1136084844 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訴 願 代 理 人 ○○○
訴願人因使用市有土地支付補償金事件,不服臺北市政府財政局民國 113 年 7 月
2 日北市財管字第 11330211154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 條第 8
款後段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
對於……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本府財政局(下稱財政局)依本市古亭地政事務所民國(下同)113 年 1 月 2
2 日核發之土地複丈成果圖,確認該局經管之本市中正區○○段○○小段○○地
號市有土地部分面積 16.93 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市有土地),遭訴願人所有之
本市中正區○○街○○巷○○號(整編前門牌為臺北市古亭區○○○路○○段○
○巷○○號)及○○號右側建物無權占用。財政局乃依民法第 179 條、臺北市
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第 2 項及臺北市市有房地被無權占用使用補償
金計收原則第 2 點等規定,以 113 年 7 月 2 日北市財管字第 1133021115
4 號函(下稱 113 年 7 月 2 日函)通知訴願人應繳納最近 5 年占用期間
(自 108 年 5 月 1 日起至 113 年 4 月 30 日止)之土地使用補償金合計
新臺幣 32 萬 5,072 元。訴願人不服,於 113 年 8 月 14 日在本府法務局網
站聲明訴願,8 月 15 日補具訴願書,8 月 19 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財政局
檢卷答辯。
三、查前開財政局 113 年 7 月 2 日函,係該局因訴願人無權占用系爭市有土地
,乃基於市有財產管理機關立場,通知訴願人繳納無權占用系爭市有土地期間之
使用補償金,核其性質屬私權爭執,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訴願人遽向本
府提起訴願,揆諸前揭規定,自非法之所許。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後段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連 堂 凱(公出)
委員 張 慕 貞(代行)
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愛 娥
委員 盛 子 龍
委員 洪 偉 勝
委員 范 秀 羽
委員 邱 駿 彥
委員 郭 介 恒
委員 宮 文 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人員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
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士林區福國路 1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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