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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87.10.14. 府訴字第八七0三七九六七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右訴願人因違反營業稅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事  實
      緣訴願人於八十二年間向他人租賃汽車,支付價款計新臺幣(以下同)一、七九三、一00元(不含稅)未依法取得憑證,而以非交易對象○○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虛開立之統一發票四十三紙,金額計一、七九三、一00元(不含稅),稅額八九、六五五元,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扺銷項稅額。案經原處分機關大同分處查獲,依法審理核定訴願人虛報進項稅額,應補徵營業稅八九、六五五元,並按其未依規定取得憑證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計八九、六五五元。訴願人不服,申請復查,經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北市稽法乙字第八七00六八一九00號復查決定:「復查駁回。」上開決定書於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送達,訴願人仍不服,於八十七年五月十八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營業稅法第十五條規定:「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
      納或溢付營業稅額。....進項稅額,指營業人購買貨物或勞務時,依規定支付之營業稅
      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
      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行為時)第五十
      一條第五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
      五倍至二十倍)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五、虛報進項稅額者。」第五
      十三條之一規定:「營業人違反本法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處時之罰則規定。但裁
      處前之法律有利於營業人者,適用有利於營業人之規定。」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
      ..應就其....未取得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稅捐稽徵機關
      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對外營業事項之發生,營利
      事業應於發生時自他人取得原始憑證,如進貨發票。....」
      財政部八十三年七月九日臺財稅第八三一六0一三七一號函釋:「....說明:二、為符
      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三七號解釋意旨,對於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
      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之案件,應視情節,分別依左列原則處理..
      ........(二)取得虛設行號以外其他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憑證申報扣抵案件......
       2、有進貨事實者: (1)進貨部分,因未取得實際銷貨人出具之憑證,應依稅捐稽徵
      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行為罰。 (2)至進貨人取得銷貨人以外之營業人所開立之發票申
      報扣抵,如查明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已依法申報繳納該應納之營業稅額者,則尚無逃漏,
      除依前項規定處以行為罰外,依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應就其取得不得
      扣抵憑證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追補稅款。」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一)○○公司及○○公司均屬正常營業公司,如訴願人未依正常交易付款予該公司,試問
       該公司為何理由開立發票予訴願人?
    (二)訴願人確有向○○公司、○○公司租車,有租車合約書、現金請款簽名簿(因從未申
       請支票,僅用現金請款簽名簿)。四0一表可詳查。為何均不採納這些具體事證;而
       僅以無派車通知單這便條紙一類,就如此之定案?
    (三)依原處分機關之復查決定,帳載四輛車,如以每月銷貨金額除以四輛車,除以營業天
       數,每輛車一個月可跑三十萬元以上,試問此一營業情形合理?原處分機關即因未能
       依限提示派車通知單,即加之處罰,實有違查證事實之處理。
    三、經查本件原處分機關係以訴願人無法提示交易資料如租車合約、派車通知單、請款及領
      款證明等供核,故認訴願人無法證明其交易情形,乃認訴願人係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之
      發票。
      訴願人於八十六年三月出具之說明書陳明係於八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向原公司負責人○
      ○○承買股權,依公司法之規定,訴願人應概括承受其權利義務,先予敘明。據訴願人
      復查申請書稱,訴願人之營業對象大部分為外交部及新聞局,因客戶之要求,故所需要
      之車輛均向○○公司及○○公司借調,否則訴願人係領得乙種小客車租賃業之執照,如
      不向同行借調車輛,絕不可能達到如此高的營業額,且客戶皆為公家機關,更不可能有
      違法情事。觀諸卷附資料訴願人確有承攬外交部及新聞局之勞務如外賓接送等,又訴願
      人亦提出現金帳及與○○公司、○○公司間之合約書佐證,則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有取
      得非實際交易對象之事實,即應克盡舉證責任,尚難以訴願人無法提供詳細交易資料遽
      認其違章。爰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詳查後另為處分。
    四、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之規定,決定如主文。訴願審議委員會主
                                     任委員 張富美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黃昭元
                                      委員 陳明進
                                      委員 王惠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  月   十四   日
                                   市長 陳水扁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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