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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7.11.04. 府訴字第八七0七三九六五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右訴願人因申請退還八十三年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
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所有本市○○段○○小段○○地號持分土地(地上建物門牌:本市林口社區○
○路○○巷○○號○○樓),於八十三年四月一日因捷運○○線○○標通風豎井工區施工災
變,導致系爭基地地層淘空、地表沉陷,土地已無法使用,經○○自救會於八十四年四月七
日向財政部陳情,要求自八十三年度起至建物重建完成日止停徵受災戶地價稅,案經財政部
賦稅署移由原處分機關依法辦理,嗣由原處分機關中正分處以八十四年八月十日北市稽中正
乙字第二一五八一號函復,准自八十四年起免徵地價稅。訴願人復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
向原處分機關大同分處申請,應自八十三年起免徵系爭土地之地價稅並退還八十三年溢繳之
地價稅,經該分處以八十七年八月五日北市稽大同乙字第八七0一七三三八00號函復否准
所請。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七年九月三日向財政部提起訴願,經該部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
移由本府受理,並經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本市各稅捐分處為原處分機關所屬單位,其所為之處分,均視為原處分機關之處分,合
先敘明。
二、按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二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
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第二十二條規定:「依
第七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者,....私有土地應由所有權人或典權人,
造具清冊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稽徵機關為之。但合於左列規定者
,應由稽徵機關依通報資料逕行辦理或由用地機關函請稽徵機關辦理,免由土地所有權
人或典權人申請。一、依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全免者。二、經地目變更為『道』之
土地....。三、經都市計畫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四、徵收之土地或各級政府、軍
事機關、學校、部隊等承購之土地....。五、私有無償提供公共巷道或廣場用地....。
六、辦理區段徵收或重劃之土地....。七、依第十一條之一規定減免之土地....。八、
依第十一條之二規定減免之土地....。九、依第十一條之三規定減免之土地....。十、
依第十一條之四規定減免之土地....。十一、經核准減免有案之土地,於減免年限屆滿
,由稽徵機關查明其減免原因仍存在並准予繼續減免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合於第七條至第十七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或田賦者,應於每年(期)開徵四十日前提
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減免原因消滅,自次年(期)恢復
徵收。」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原處分機關中正分處核定自八十四年起免徵地價稅與事實不符,災
害發生確實日期為八十三年四月一日,應自災害發生之當年度起免納地價稅,林口社區
民宅受災戶八十三年地價稅免徵需經公告,訴願人遵照期限徵納地價稅,應辦理退稅。
四、卷查系爭土地於八十三年四月一日因捷運○○線○○標通風豎井工區施工災變,導致系
爭基地地層淘空、地表沉陷,土地無法使用之事實,有本府捷運工程局南區工程處、承
商與訴願人之和解契約書、該處八十四年四月六日北市南主秘字第八四0三四九二號函
、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八十四年七月十四日北土技字八四五七四號函等影本各乙份附卷
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二條規定,核定系爭土地自八十四年起免徵
地價稅之處分並無不合。至訴願人主張應自災害發生之當年度(即八十三年)起免納地
價稅並退還已繳納八十三年度地價稅乙節,按系爭土地之災害發生日雖為八十三年四月
一日,並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十二條免徵地價稅之要件,惟查○○自救會,於八十四
年四月七日始向財政部陳情自八十三年度起至建物重建完成之日止停徵該社區受災戶地
價稅,案經財政部賦稅署以八十四年四月十二日台稅三發第八四0一九三六八三號移文
單移由原處分機關依法辦理,此有該陳情書及函文影本各乙份附卷可稽,是依前揭土地
稅減免規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本件訴願人未於每年(期)開徵四十日前提出申請,須自
申請之次年(期)起始得減免地價稅,且本件並無同規則第二十二條但書免由所有權人
提出申請之適用。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首揭規定所為之處分,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鄭傑夫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清峰
委員 黃昭元
委員 陳明進
委員 王惠光
中 華 民 國 八十七 年 十一 月 四 日
市長 陳水扁 請假
副市長 林嘉誠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富美 決行
如認原處分違法或不當而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財
政部提起再訴願,並抄副本送本府。
(財政部地址:台北市愛國西路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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