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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8.02.10. 府訴字第八七0七0四一七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右訴願人因違反營業稅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北市稽法乙字第八
七一一六二四四00號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係兼營銷售免稅貨物之營業人,於八十六年一至六月份進口貨物計新臺幣(以
下同)一二、七八七、一九八元,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五條規定,計算其應
納營業稅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案經原處分機關信義分處查獲後,依法審理核定
應補徵營業稅六三九、三六0元(訴願人已於八十七年二月九日繳納),並按所漏稅額處三
倍罰鍰計一、九一八、000元(計至百元為止)。訴願人對罰鍰處分不服,申請復查。案
經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北市稽法乙字第八七一一六二四四00號復查決定:「
原罰鍰處分改按申請人所漏稅額處一倍罰鍰。」上開決定書於八十七年七月二日送達,訴願
人仍表不服,於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向本府聲明訴願,八十七年八月二十一日補具訴願理由
,九月十一日補充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營業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依本法規
定課徵營業稅。」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
....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第二十條規定
:「進口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及商港建設費後之數額,依第十條規定之稅
率計算營業稅額。前項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之貨物,按前項數額加計貨物稅額後計算營
業稅額。」第四十一條規定:「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其徵收及
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依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
額之營業人,進口供營業用之貨物,除乘人小汽車外,於進口時免徵營業稅。但兼營第
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口貨物,應徵營業稅之比例及報繳辦法,由財政部
定之。......」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
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五、虛報進項稅額者。」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二條規定:「兼營營業人應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
算營業稅額部分,適用本辦法之規定。前項稱兼營營業人,指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
計算稅額,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或兼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及第二節規定計算
稅額者。」第三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當期或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
( 以下簡稱不得扣抵比例 ),係指各該期間免稅銷售淨額及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
額部分之銷售淨額,占全部銷售淨額之比例。......」第五條規定:「兼營營業人進口
供營業用之貨物,除乘人小汽車外,應依左列公式計算其應納營業稅額,併同當期營業
稅額申報繳納。應納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進口稅捐+商港建設費+貨物稅)×徵收
率×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財政部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臺財稅第八七一九三00一五號函釋:「....關於兼營營
業人進口貨物......未依規定按當期不得扣抵比例計算應納稅額,當期按不得扣抵比例
計算稅額錯誤或未按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調整稅額,致逃漏營業稅者,......:參照稅
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有關違反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違章情形一(四)
規定之裁罰倍數處罰。....」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關於違反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有進貨事實,
兼營營業人未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計算調整應納稅額者,按所漏稅額處
一倍罰鍰。
二、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以:
(一)訴願人係一專營花卉進口銷售業務之公司,自八十年三月一日設立以來,一直以營業稅
法第四章第一節一般進口貨物方式報繳營業稅。農產品於八十四年一月十八日從對身分
免繳營業稅修正為對物免繳營業稅後,訴願人覺得法律已改,似可適用修正營業稅法規
定免繳營業稅方式處理,乃由訴願人會計向所在地稽徵分處管區稅務員洽詢,彼答復可
以免稅,因而自八十五年七月份起改免稅銷售花卉,並未再辦理進項稅額扣抵,但不知
要適用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方式處理報稅。後經原處分機關通知要繳營業稅,訴願
人迅即補繳,補繳之後,原處分機關又通知要再處罰,訴願人甚覺不解與不平。
(二)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本身是一種複雜之計稅方式,與一般營業稅之報繳方式不
同,訴願人為一小型企業,對於繁複之規定並不很清楚,原處分機關稅務員沒有事先告
知要如何處理繳稅問題,事後才通知補稅再加處罰,此種不告而罰之作法,實非現代文
明國家政府應有之作為,亦有違財稅首長再三告誡稅務人員應以愛心辦稅的原則。
(三)訴願人進口之花卉貨物,自適用專營免稅之後,如屬原處分機關所云,非營業稅法第九
條、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於進口時免徵營業稅之貨物,如還應繳營業稅,亦應於花卉
進口時由海關依關稅法規定之徵收程序徵收,在繳納營業稅後才能放行,因農產品已改
為對物免稅,如要徵稅,依上開規定,於進口時就須徵收,並無營業稅法第四十一條第
二項規定之適用,而由稅捐機關補稅處罰,況農產品改為對物免稅之後,進口農產品如
依照財政部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臺財稅第八四一六二九九三○號函規定意旨,似應免
徵營業稅。
(四)綜合前情,原處分及復查決定皆非適法,請撤銷原處分、復查決定及責令原處分機關退
還訴願人已補繳之營業稅款。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之違章事實,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八十六年六月十五日列印產出之營
業人進銷項憑證申報異常查核清冊影本三紙、營業人申報進口不符資料明細表影本八紙
及臺北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三紙附卷可稽,且為訴願人所自承,違章事證
明確,洵堪認定。訴願人既係兼營免稅貨物之營業人,其於八十六年一至六月間進口非
屬營業稅法第九條規定免徵營業稅之進口貨物,自應依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但書及兼
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五條規定計算應納之營業稅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
納。而訴願人未依上開規定辦理,致短繳營業稅,自應處罰。訴願所辯,不足採據。從
而,原處分機關復查決定依前揭財政部函釋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之規
定,改按所漏稅額處以訴願人一倍罰鍰,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四、至訴願人援引財政部八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臺財稅第八四一六二九九三0號函釋規定,
主張其進口之花卉適用該函釋規定,亦應免稅云云。經查上開財政部函釋內容為:「○
○公司製造或進口之貨物如經依飼料管理法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辦妥飼料製造登記
證或飼料輸入登記證且該等登記證尚在有效期限內者,則可認定其係屬依飼料管理法規
定公告之『飼料詳細品目』內之飼料,其銷售該等飼料之銷售額准依規定免徵營業稅。
」該函釋係對進口之飼料徵免營業稅所為之函釋規定,而本案訴願人係進口花卉未依兼
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報繳進口貨物之應納稅額,核與上開函釋規定無涉,併予敘
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二 月 十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認原處分違法或不當而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財
政部提起再訴願,並抄副本送本府。(財政部地址:臺北市愛國西路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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