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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8.05.13. 府訴字第八八00四四七二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右訴願人因違反營業稅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北市稽法乙字
第八七0二二七五五00號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關於漏稅罰部分撤銷,改按所漏稅額處一倍罰鍰,其餘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三日向○○股份有限公司購買○○廂式自用小客車乙輛,
取其所開立之FY一0二六三七六四號統一發票乙紙,金額計新臺幣(以下同)五九九、0
四八元(不含稅),並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案經原處分機關萬華分處查獲該進項憑證不
得扣抵銷項稅額,乃依法審理核定訴願人虛報進項稅額,應補徵營業稅計二九、九五二元(
訴願人已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七日繳納),並按所漏稅額處三倍罰鍰計八九、八00元(計至
百元止)。訴願人不服,申請復查,經原處分機關以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北市稽法乙字
第八七0二二七五五00號復查決定:「復查駁回。」上開決定書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四日送
達,訴願人仍表不服,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
辯到府。
理 由
一、按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扺銷項稅額..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
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五、虛報進
項稅額者。」
同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自用乘人小汽
車,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第五十二條規定:「本法
第五十一條第五款所定虛報進項稅額,包括依本法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財政部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臺財稅第八六0三00八五0號函釋規定:「說明......
三、至於『小客車』究應如何認定乙節,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既有客用車及貨用車等分
類,並於行車執照上予以登載,是以營業人購買之自用小汽車是否屬上開施行細則所稱
『九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自應以行車執照上所登載之用途作為認定之依據。」
八十六年八月十六日修正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虛報進項稅額,
有進貨事實,以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
扣抵者,按所漏稅額處三倍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承認違章事
實者,處二倍罰鍰。
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四規定:「本表訂定之裁罰金額或倍數未
達稅法規定之最高限或最低限,而違章情節....較輕者,仍得....減輕其罰,至稅法規
定之....最低限為止....」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謂:訴願人為一專業公司,因所製印刷版經不得日曬雨淋,故於八十六
年一月二十三日購入一部廂式小客車,作為專事接送印刷版之貨車。原處分機關認定其
係為自用小客車,依營業稅法第十九條規定,裁處補繳稅款及處二倍罰鍰,實有違核實
認證之精神。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之違章事實,有財政部財稅資料中心八十七年三月二十六日列印產出之
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系爭統一發票、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及原處分機關萬華
分處八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北市稽萬創字第八七00九二六七0號調查函等各乙份附卷
可稽,是其違章事證明確,洵堪認定。
四、至訴願人主張該部廂式小客車為訴願人接送印刷版之貨車乙節,查依前揭營業稅法施行
細則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營業稅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自用乘人小汽車,係
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九座以下乘人小客車。至於「小客車」之認定,按財政部
八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臺財稅第八六0三00八五0號函釋規定,應以行車執照上所登
載之用途作為認定之依據,本件系爭車輛依行車執照上記載其用途為「自用小客車」,
其進項稅額自不得持之扣抵銷項稅額,訴願主張,顯對法令有所誤解,不足採據。從而
原處分機關依首揭規定予以補稅裁罰之處分,尚非無據。
五、惟有關漏稅罰部分,本件審酌訴願人漏稅係因不明法令所致,情節輕微並已補繳稅款在
案,依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使用須知四之規定,原處分按所漏稅額處三
倍罰鍰實屬過重。爰將原處分關於漏稅罰部分撤銷,改按所漏稅額處一倍罰鍰。至於補
稅部分,原處分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部分為有理由、部分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十九條前段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五 月 十三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認原處分違法或不當而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財
政部提起再訴願,並抄副本送本府。
(財政部地址:臺北市愛國西路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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