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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9.08.16. 府訴字第八九0七三八三五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代 理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右訴願人因申請退還溢繳印花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北市稽信義
甲字第八九00七七九七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本市各稅捐分處為原處分機關所屬單位,其所為之處分,均應視為原處分機關之處分。
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七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訴
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
行政法院五十八年度判字第三九七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
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三、查訴願人為參與投資興建臺灣南北高速鐵路案之投標,委由○○股份有限公司等十七家
公司就「臺灣南北高速鐵路計劃案」之投標暨與政府協商並簽署各項合約等事宜,提供
訴願人所需之專業諮詢、策劃及議約服務,於八十六年三月一日分別與各該公司訂立顧
問契約及服務契約,訴願人並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繳納印花稅共計新臺幣五七八、六
一三元。嗣訴願人復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函請原處分機關信義分處依稅捐稽徵法第
二十八條之規定退還系爭溢繳之印花稅,經該分處以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北市稽信義甲
字第八九00七七九七00號函復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於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向本
府聲明訴願,五月二十五日補具訴願理由,五月三十日補正訴願程式。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信義分處以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北市稽信義甲字第八九0一五二0五0
0號函知訴願人略以:「主旨:貴公司申請退還溢繳印花稅事件提起訴願案,因契約性
質尚有疑義,前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工商稅科以北市稽工丙字第八九0一一七三九00
號函報請財政部俟核釋後,再另為適法處分,請查照。」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嗣該分處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以北市稽信義甲字第八九0一五八五三00號函報原處
分機關略以:「主旨:有關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退還溢繳印花稅事件提起訴
願案,本分處已撤銷原行政處分,謹報請鑒核。......」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
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必
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六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十六 日
市 長 馬英九 公假
副市長 歐晉德 代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出國
執行秘書 王曼萍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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