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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90.10.31. 府訴字第九00八一四七三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聯合會
代 表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右訴願人因九十年期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年五月十六日
北市稽法乙字第九0六一三四六二00號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本府依法
決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另為處分
。
事 實
緣訴願人所有本市中正區○○段○○小段○○及○○地號二筆持分土
地,經原處分機關萬華分處核定按一般稅率課徵九十年期地價稅,共計新
臺幣一四、四六七元。訴願人不服,於九十年三月十九日申請復查,經原
處分機關以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北市稽法乙字第九0六一三四六二00號復
查決定:「復查駁回。」訴願人仍不服,於九十年六月十三日向本府提起
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土地稅法第六條規定:「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
利,對於國防、......慈善或公益事業及合理之自用住宅等所使用之
土地,......得予適當之減免;其減免標準及程序,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四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課徵田
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第十六條規定:「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
之十。土地所有權人之地價總額未超過土地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累進起點地價者,其地價稅按基本稅率徵收;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
依左列規定累進課徵......」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私有土地減免地價稅或
田賦之標準如左......五、經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救
濟慈善及其他為促進公眾利益,不以營利為目的,且不以同業......
或其他特定之人等為主要受益對象之事業,其本身事業用地全免。但
為促進公眾利益之事業,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主管機關
、縣(市)政府核准免徵者外,其餘應以辦妥財團法人登記,或係辦
妥登記之財團法人所興辦,且其用地為該財團法人所有者為限。」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所有系爭二筆持分土地,作為服務勞工及
連繫國際勞工等業務使用,未從事營業行為。訴願人之組織章程雖以
五個聯合會及其所屬為會員單位,然實際服務之對象並無限定,且無
償借用本會會所供相關公益活動使用,自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
第一項第五款規定。
三、卷查訴願人所有本市中正區○○段○○小段○○及○○地號二筆持分
土地(持分面積分別為六四七平方公尺及三平方公尺),經原處分機
關萬華分處核定按一般稅率課徵九十年期地價稅。訴願人不服,於九
十年三月十九日申請復查,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其受益對象屬同
業性質,此有訴願人之組織章程附卷可稽,顯不符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乃以九十年五月十六日北市稽法乙字第九0
六一三四六二00號復查決定予以駁回,尚非無據。
四、惟查依訴願人之組織章程四、組織(一)規定:「本會設委員三十三
人,由○○聯合會、○○聯合會、○○聯合會、○○聯合會、○○聯
合會(包括其所屬產業工會)為會員單位,委員人選由上述聯合會推
選產生。......」以觀,係指其會員單位,由上述聯合會組成,則原
處分機關是否可以此遽以認定訴願人之受益對象具同業性質?依土地
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同業之性質究何所指?同業
究應以何標準認定?又訴願人主張實際服務對象並無限定乙節,自訴
願人附卷之資料觀之,其實際服務對象似不限於其組織章程中所列之
會員單位,尚難謂有不符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之
處。又據卷附資料原處分機關曾去函徵詢各縣(市)稅捐稽徵處,就
有關訴願人之案例,是否符合減免之要件,惟各縣(市)稅捐稽徵處
並未有相同之意見。準此,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之組織章程中所列之
會員單位,即為訴願人之受益對象,遽以認定其受益對象均屬同業性
質,並無土地稅減免規則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適用,否准訴願人申
請免徵九十年期地價稅之所請,尚嫌速斷。從而,應將原處分撤銷,
由原處分機關詳研並函請中央主管機關財政部釋示後於收受決定書之
次日起九十日內另為處分。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決定
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黃旭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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