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臺北市政府 91.06.13. 府訴字第0九一0五八七000一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右訴願人因申請退還滯納金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中南分處九十一年一月十四日北市稽
中南乙字第0九一六00三九八00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關於否准退還八十九年地價稅加徵滯納金部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
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另為處分;其餘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欠繳八十九年地價稅及九十年房屋稅,本稅合計新臺幣(以下同)六六一、四
0一元,其繳款書經原處分機關中南分處於九十年四月六日及九十年七月十日分別以雙掛號
送達,訴願人逾期未繳納,嗣經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訴願人乃
依規定繳納本稅及滯納金合計七六0、六一0元,惟訴願人對加徵滯納金部分表示不服,於
九十一年一月七日向原處分機關中南分處申請退還已繳納之滯納金,經該分處以九十一年一
月十四日北市稽中南乙字第0九一六00三九八00號函復否准。訴願人不服,於九十一年
二月十五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本件訴願人提起訴願日期(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距原處分書發文日期(九十一年一月
十四日)已逾三十日,惟原處分機關未查明處分書送達日期,訴願期間無從起算,尚無
訴願逾期問題;又本市各稅捐分處為原處分機關所屬單位,其所為之處分,均應視為原
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合先敘明。
二、按稅捐稽徵法第十七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或重
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第十九條規定:「為稽
徵稅捐所發之各種文書,得向納稅義務人之代理人、代表人、經理人或管理人以為送達
。......」第二十條規定:「依稅法規定逾期繳納稅捐應加徵滯納金者,每逾二日按滯
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
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
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財政部七十八
年五月一日臺財稅第七八一一四三八一二號函釋:「稽徵機關發單課徵之稅捐,納稅義
務人未依限繳納,亦未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而告確定後,嗣經稽徵機關依職權更正其應納
稅額時,應重新發單並另行改訂限繳期限。」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因前往大陸經商未收到原處分機關中南分處開出之房屋稅單
及地價稅單,依合法送達法理,理應將該等稅單送達收件人、本人或親屬或公示送達(
如收件人出國理當依國外版登報),已合法送達則應提出有效憑據;既未合法送達,故
不可加徵滯納金。
四、卷查訴願人欠繳八十九年地價稅四七二、二四九元、九十年房屋稅一八九、一五二元,
共計六六一、四0一元,前開繳款書經原處分機關中南分處分別展延繳納期限至九十年
五月二十九日及九十年八月二十日,並分別於九十年四月六日及九十年七月十日以雙掛
號郵寄送達,由訴願人戶籍地之大樓管理委員會簽收,此有雙掛號郵寄回執聯影本附卷
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中南分處依前開稅捐稽徵法第十九條及行政程序法第七十三條第一
項規定認本件系爭繳款書既經合法送達,訴願人逾期繳納自應加徵滯納金,從而否准訴
願人請求退還已繳納之滯納金,尚非無據。
五、惟查訴願人所欠繳八十九年期地價稅,原處分機關中南分處於核發繳款書時,納稅義務
人姓名誤植為「○○」,致納稅主體顯有未合,則原處分機關中南分處即有依職權更正
重新發單,並另行改訂限繳日期之情事。按稅捐稽徵法第二十條規定,滯納金係逾期繳
納稅捐始應加徵,系爭八十九年期地價稅繳款書既有應重新發單改訂限繳日期之情事,
故尚無逾期問題,是訴願人申請退還八十九年期地價稅已繳納之滯納金,自應准其所請
。至其欠繳九十年期房屋稅二筆滯納金合計二八、三七二元部分,納稅義務人名義並未
誤植且已合法送達,訴願人逾繳納期限仍未繳納,經原處分機關中南分處依規定移送法
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後繳納,是訴願人申請退還已繳納之滯納金,
該分處否准所請,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從而,原處分機關中南分處否准退還訴願
人八十九年地價稅加徵滯納金七0、八三七元部分,應予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
定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另為處分;至於否准退還九十年房屋稅加徵滯納金部分,並無不
合,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部分為有理由,部分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及第
八十一條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三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訴願駁回部份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