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臺北市政府 91.11.21. 府訴字第0九一一七三二二三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
代 理 人 ○○○會計師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右訴願人因違反稅捐稽徵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五月二十
七日北市稽法丙字第0九一六二0八二七00號復查決定,提起訴願,本
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另為處分
。
事 實
一、緣訴願人於八十六年間聘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旗下
藝人○○參與「○○」連續劇之演出,給付金額計新臺幣(以下同)
三三0、000元(不含稅),未依法取得進項憑證,案經原處分機
關查獲後,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審理核定按未依規定取得
他人憑證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計一六、五00元。
二、訴願人不服,申請復查,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年四月十八日北市稽法
丙字第八九一二八四七九00號復查決定:「復查駁回。」訴願人仍
表不服,第一次提起訴願,經本府以九十年九月十三日府訴字第九0
0七0一七00一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
決定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另為處分。」。嗣經原處分機關以九十年十
一月九日北市稽法丙字第九0六四九三二五00號重為復查決定:「
維持原罰鍰處分。」訴願人仍不服,第二次提起訴願,經本府以九十
一年四月十七日府訴字第0九0一八七八三八0一號訴願決定:「原
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另為處分。
」。
三、嗣原處分機關以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北市稽法丙字第0九一六二0
八二七00號重為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罰鍰處分。」該決定書於
九十一年六月四日送達,訴願人仍表不服,於九十一年七月二日第三
次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九十五條前段規定:「訴願之決定確定後,就其事件,有
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營利事業
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
....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
分之五罰鍰。」行政法院三十九年度判字第二號判例:「......又行
政官署對於人民有所處罰,必須確實證明其違法之事實。倘不能確實
證明違法事實之存在,其處罰即不能認為合法。」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
原處分機關第三次復查決定對於訴願決定撤銷理由,毫無積極查證。
且試問訴願人將票據交付藝人○○○代理人後,其如何處置該票據及
該票據如何流通,究與訴願人何干?況原處分機關所述情節,若屬訴
願決定所指「○○公司於系爭交易究居於何地位?是否僅係代理旗下
藝人安排演出而獲取固定比例之對價?」即可相容於復查決定理由六
前段所指第種情形,為何原處分機關斷定在第種情形下,藝人○
○不可能將票據交由○○公司兌現後再將餘額匯回。
三、本案前經本府以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府訴字第0九0一八七八三八0
一號訴願決定:「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
六十日內另為處分。」撤銷理由略以:「......五、按行政法院三十
九年度判字第二號判例意旨,行政官署對於人民有所處罰,必須確實
證明其違法之事實。倘不能確實證明違法事實之存在,其處罰即不能
認為合法。經查本件訴願人之實際交易對象究係○○公司?抑或係○
○?為本案違章事實成立與否首應釐清之前提事實,是本件原處分機
關如不能確實證明該違章事實,其所為本件系爭罰鍰處分,即難謂合
法。本府前次訴願決定以原處分機關就本件違章事實之查證有欠詳實
,責由原處分機關就前揭疑義再為查證,惟原處分機關重為復查決定
,並未就前開待證事實,再為積極之查證,仍執訴願人付款支票及○
○銀行世貿分行交換票據明細表等資料影本,以為維持原罰鍰處分之
論據基礎,實難謂其已盡調查之能事,訴願人執以指摘,非無理由。
六、又本件訴願人所為系爭交易之對象究為○○公司?抑或係○○?
雖無合約等書面資料以資認定,惟本件既經原處分機關查認○○公司
係代理藝人○○處理演出之安排及相關事務之經紀人,並依○○公司
所提供之明細資料查知,○○公司自訴願人取得藝人○○○演藝酬勞
票款後,僅給付百分之八十之票款予藝人○○,即○○公司係收取該
藝人演出酬勞之百分之二十為對價,果如此,從藝人○○本人因系爭
交易所獲酬勞(訴願人給付票款之百分之八十)及○○公司因系爭交
易所獲對價(訴願人給付票款之百分之二十)兩者之比例觀之,是否
仍可認定○○公司為系爭交易之主體,而為訴願人之交易對象?則○
○公司於系爭交易究居於何地位?是否僅係代理旗下藝人安排演出而
獲取固定比例之對價?猶有未明。另藝人縱不得在未獲經紀公司之同
意下接戲演出,惟藝人如違反此等約定,亦僅屬藝人與經紀公司間之
債務不履行之問題,得依其間之原因關係解決。惟是否得因此約定即
遽以推認藝人接戲演出之情況下,經紀公司概為交易之主體?實仍應
依個案具體認定。是本件原處分機關以藝人接戲演出應經經紀公司同
意始得為之,即認定○○公司為系爭交易之主體,不無率斷,實有再
為斟酌之餘地。綜此,本案相關疑義,尚待原處分機關再為釐清確認
。從而,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於收受決定書之次日起六十
日內另為處分。」
四、本案嗣經原處分機關重為復查決定,仍維持原核定罰鍰處分,其理由
依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北市稽法丙字第0九一六三八0四二
00號訴願答辯書略以:「......理由......三、查本案訴願人之違
章事實,有訴願人付款支票及○○銀行世貿分行交換票據明細表等資
料影本附案可稽,違章事證明確,洵堪認定。......四、依案關○○
公司負責人○○○君九十年四月三日於本處所作談話筆錄略以:『問
:貴公司主張代藝人收付款項及處理相關事務,純屬服務性質,卻未
收取任何報酬,惟貴公司無償為藝人辦理各項業務之行為,顯與一般
常理有違:答....本公司需要這些藝人時,該等藝人會優先為本公司
服務,且本公司可支付這些藝人較低的酬勞,或免費:問:貴公司八
十六年協助處理該等藝人全部之業務(包括業務接洽、收付(轉付)
款、瑣碎事項)?又該等藝人可否私下接戲演出或須經貴公司同意始
可接戲演出:?答:協助處理很多事務,生活雜項、付雜費(如電話
費、水電費、交給其父母或指定人士)、償還借貸,將款項交給指定
人士。:』是以,○○公司既係代藝人處理上開各項瑣碎事務(代收
支各項雜費、打理生活瑣事),應足以確認○○公司與案關藝人等間
屬經紀關係。五、依案關○○公司九十年五月十九日提供之說明書、
收入明細及付款憑證等資料觀之,○○公司所取得之各筆存入支票,
票款會於提領後匯款或付現約百分之八十之比例給藝人,其餘百分之
二十之金額,上開說明書雖記載『餘款交還本人(藝人)或指定人士
』惟○○公司未就此檢具支出證明供核,然○○公司與藝人間演藝酬
勞既有固定之分成比例,顯與○○公司所稱代收轉付性質不合,亦與
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之情形有別。且上開○○公司提供之資料顯示,
案關藝人約固定係○○、○○○、○○○、○○○(○○)、○○○
(○○○):等數位,足堪認定該等藝人為○○公司旗下藝人,是以
○○公司顯係從事代理旗下藝人演出之安排及經紀人業務。六、有關
訴願人主張若屬鈞府所指『○○公司於系爭交易究居於何地位?是否
僅係代理旗下藝人安排演出而獲取固定比例之對價?』之情形,即可
相容於第(一)種情形,為何本處斷定在第(一)種情形下,藝人○
○不可能將票據交由○○公司兌現後再將餘額匯回乙節,經查演藝人
員與經紀人之酬勞收付情況及其發票開立之情形依一般商業習慣可能
會有下列兩種情形:(一)演藝酬勞由製作公司直接支付予演藝人員
,並由製作公司替演藝人員辦理執行業務所得之扣繳。演藝人員再支
付經紀佣金予經紀人,經紀人再開立佣金收入之統一發票予演藝人員
。(二)製作公司將演藝酬勞支付予經紀人,經紀人再支付演藝酬勞
予演藝人員。次查本案○○公司為藝人○○○經紀人,已如前述。訴
願人支付演藝酬勞三四六、五00元係由藝人○○○代理人○○○簽
收,該款項未存入藝人○○○銀行帳戶,而存入○○公司之銀行帳戶
,再由○○公司匯款予○○,足以顯示藝人○○與○○公司之經紀關
係屬前項(二)之關係,是本案○○公司於收取案關演藝酬勞時,自
應開立發票予訴願人。綜上所述,系爭所稱支付予藝人之演出收入既
由○○公司兌領,且○○公司營業登記項目為『代理國內外演藝人員
演出之安排及經紀人業務』,又依前述○○公司為藝人之經紀人,則
本案訴願人聘請○○公司旗下藝人參與戲劇演出自應依法取得○○公
司開立之進項憑證。本件原核定罰鍰處分揆諸首揭法條規定並無違誤
,應予維持。」
五、經查本件原處分機關重為復查決定仍持九十年十一月九日北市稽法丙
字第九0六四九三二五00號復查決定所執理由,僅以訴願人付款支
票及○○銀行世貿分行交換票據明細表等資料影本,為維持原罰鍰處
分之主要理由,惟就此節而言,業經本府前以九十年九月十三日府訴
字第九00七0一七00一號及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府訴字第0九0
一八七八三八0一號等訴願決定,以原處分機關就本件違章事實之查
證有欠詳實,責由原處分機關再為積極之查證在案;並要求原處分機
關就「從藝人○○本人因系爭交易所獲酬勞(訴願人給付票款之百分
之八十)及○○公司因系爭交易所獲對價(訴願人給付票款之百分之
二十)兩者之比例觀之,是否仍可認定○○公司為系爭交易之主體,
而為訴願人之交易對象?則○○公司於系爭交易究居於何地位?是否
僅係代理旗下藝人安排演出而獲取固定比例之對價?」及「藝人縱不
得在未獲經紀公司之同意下接戲演出,惟藝人如違反此等約定,亦僅
屬藝人與經紀公司間之債務不履行之問題,得依其間之原因關係解決
。惟是否得因此約定即遽以推認藝人接戲演出之情況下,經紀公司概
為交易之主體?」等相關疑義再為釐清確認,原處分機關自應受該訴
願決定之拘束。然原處分機關仍未斟酌前開本府訴願決定撤銷意旨之
法律見解,並就訴願決定要求查明之事實查證辦理,仍執舊詞以維持
原核定之處分,揆諸首揭規定及行政法院判例意旨,自有未合。
六、又查原處分機關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七日北市稽法丙字第0九一六二0
八二七00號復查決定理由六將演藝人員與經紀人之酬勞收付情況及
其發票開立情形依一般商業習慣區分為下列二種情形:(一)演藝酬
勞由製作公司直接支付予演藝人員,並由製作公司替演藝人員辦理執
行業務所得之扣繳。演藝人員再支付經紀佣金予經紀人,經紀人再開
立佣金收入之統一發票予演藝人員。(二)製作公司將演藝酬勞支付
予經紀人,經紀人再支付演藝酬勞予演藝人員。原處分機關並以訴願
人所簽發支付予藝人○○○票據,嗣由○○存入○○公司之銀行帳戶
後,再由○○公司匯款與○○○事實,據以推斷系爭交易係屬第二種
情形。惟本件訴願人於第一次向本府提起訴願時,即曾主張其實際交
易對象係○○,而非○○公司,且因其交易對象為○○,應對其辦理
百分之十之所得稅扣繳,故所給付之三四六、五00元為扣除百分之
十扣繳稅額後之給付淨額,其給付總額應為三八五、000元,並舉
出以○○為領款人,由○○○代理人○○○簽收之勞務報酬收據、及
由訴願人所開立予○○之八十六年十月份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
單為證,本府亦於九十年九月十三日府訴字第九00七0一七00一
號訴願決定責由原處分機關就此節加以斟酌及查證,惟原處分機關在
未就訴願人前開主張另為積極詳實查證,且未說明訴願人之主張不可
採之理由之情況下,即遽以推論件訴願人之交易型態及系爭違章事實
,尚嫌疏漏。從而,應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究明後於收受決
定書之次日起六十日內另為處分。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決定
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劉興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