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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2.07.30. 府訴字第0九二一0五三0四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西門分公司
代 表 人 ○○
代 理 人 ○○○ 律師
○○○ 律師
原處分機關 臺北市稅捐稽處
右訴願人因娛樂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中正分處九十二年三月十日北市稽中正乙字第
0九二六0二一二二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本市中正區○○路○○段○○號○○樓經營KTV業務,於九十二年一月十
五日向原處分機關中正分處申請娛樂業開業代徵娛樂稅,經原處分機關中正分處以九十二年
一月二十日北市稽中正乙字第0九二六00五四九00號函通知訴願人以自動報繳方式代徵
娛樂稅,訴願人並依前開方式,向原處分機關中正分處申報九十二年二月份娛樂稅,且繳款
完竣。嗣訴願人於九十二年三月五日向中正分處申請依查定方式發單課徵應代徵之娛樂稅,
經該分處以九十二年三月十日北市稽中正乙字第0九二六0二一二二00號函復否准。訴願
人不服,於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本市各稅捐分處為原處分機關所屬單位,其所為之處分,均應視為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
分,合先敘明。
二、按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娛樂稅,就左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
或娛樂活動所收票價或收費額徵收之:六、......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前項各種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
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
稅款,應於次月十日前填用自動報繳書繳納。但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經主管稽
徵機關查定課徵者,由稽徵機關填發繳款書,限於送達後十日內繳納。」
臺北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娛樂業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者,得
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為查定課徵。」第九條規定:「娛樂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
應於次月十日前自動報繳,其屬查定課徵者,由主管稽徵機關於每月底發單課徵,於送
達後十日內繳納之。」
財政部七十九年十二月十四日臺財稅第七九0三四五六二二號函釋:「主旨:設置KT
V供人娛樂並收取費用者,准照貴廳所擬依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其他提供娛
樂設施供人娛樂』之規定,課徵娛樂稅。說明......
二、查設置閉路電視、錄影機等設備放映影片、錄影帶供人娛樂並收取費用或票價者,係屬
娛樂稅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之範圍,依法應就所收票
價或收費額課徵娛樂稅,前經本部七十年八月六日臺財稅第三六五一八號函在案。」
三、本件訴願理由略謂:
(一)KTV因消費及經營方式特殊,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查定作業注意事項(以下稱「查定
作業注意事項」)第一點規定「一律依查定課徵娛樂稅」,非但稽徵便利,且有遏止
未誠實開立發票業者短漏娛樂稅之作用。例外始於營業情形不如查定標準之使用統一
發票業者,得依但書規定提出申請核准後改按自用報繳代徵娛樂稅。KTV娛樂稅非
經申請核准採自動報繳者,應一律依查定方式課徵,為法規所明定,而自動報繳係例
外申請核准事項。
(二)至如何使查定之稅額公正客觀,乃稽徵機關之職責與義務,原處分機關豈可迴避查實
核課之義務,而轉嫁課予人民自動報繳。再者,首揭查定作業注意事項規定一律依查
定課徵娛樂稅,同時兼具稽徵便利、課徵明確及防杜漏開發票逃漏稅之作用,優點遠
勝於自動報繳。本件原處分唯獨核定訴願人自動報繳,使訴願人相對於其他業者間負
擔不同之賦稅基礎,反而滋生租稅不公平之問題,違反平等原則,亦屬應撤銷之事由
。
四、卷查訴願人於本市中正區○○路○○段○○號○○樓經營KTV業務,於九十二年一月
十五日向原處分機關中正分處申請娛樂業開業代徵娛樂稅,經原處分機關中正分處以九
十二年一月二十日北市稽中正乙字第0九二六00五四九00號函,依娛樂稅法第九條
第一項規定,通知訴願人以自動報繳方式代徵娛樂稅。訴願人並依前開方式,向原處分
機關中正分處自動報繳九十二年二月份娛樂稅,並繳款完竣。至訴願人主張依本市稅捐
稽徵處查定作業注意事項第一點、第二點規定娛樂稅課徵應以查定為原則、自動報繳為
例外乙節,經查依娛樂稅法第九條第一項及本市娛樂稅徵收自治條例第八條規定,娛樂
稅代徵人每月代徵之稅款,應以自動報繳之方式原則,僅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
者得經由主管稽徵機關以查定課徵之方式代徵娛樂稅,且本市稅捐稽徵處查定作業注意
事項於本市稅捐稽徵處娛樂稅稽徵作業要點訂定完成並經本府財政局以九十二年六月二
十七日北市財二字第0九二三一六五二九00號函備查後,即已廢止不再適用,又上開
要點第二點規定,娛樂業依自動報繳方式課徵娛樂稅,但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
者,得經核准為查定課徵娛樂稅。訴願人前開主張顯係誤解,不足採據。另訴願人主張
KTV因消費及經營方式特殊,且原處分將使訴願人相對於其他業者間負擔不公平之賦
稅基礎,惟訴願人並未能就其所經營KTV業務屬消費及經營方式特殊之行業舉證以實
其說,是以尚難認定訴願人所經營之KTV業務係屬經營方式特殊或營業規模狹小者,
上述主張,亦不可採。準此,原處分機關中正分處審認訴願人仍應依自動報繳方式代繳
娛樂稅,自屬有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中正分處以九十二年一月二十日北市稽中正乙字
第0九二六00五四九00號函核定訴願人以自動報繳方式代徵娛樂稅,嗣以九十二年
三月十日北市稽中正乙字第0九二六0二一二二00號函復否准依查定方式課徵應代徵
之娛樂稅,揆諸首揭規定及函釋意旨,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陳 敏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市長 馬英
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三段一巷一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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