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臺北市政府 94.10.28. 府訴字第0九四一五九六四八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文山分處94年 5月26日北市稽文山甲字第 09460
6575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所有本市文山區○○段○○小段○○地號土地(面積:39平方公尺,地目:建
),經原處分機關文山分處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在案。嗣訴願人於94年 5月19日,以
上開土地係建築用地,現供○○山莊蓄水池使用為由,向原處分機關文山分處申請免徵地價
稅。經該分處審認系爭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 3種住宅區,與土地稅減免規則之規定不符,乃
以94年 5月26日北市稽文山甲字第 09460657500號函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於94年 6月14
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9月23日補充訴願理由,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理 由
一、本市各稅捐分處為原處分機關所屬單位,其所為之處分,仍應視為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
分,合先敘明。
二、按土地稅法第 3條第 1項第 1款規定:「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一、土地所
有權人。」第14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22條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
地價稅。」第16條規定:「地價稅基本稅率為千分之十。……」
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9條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經查明屬實者,在使用期
間內,地價稅或田賦全免。但其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不予免徵。」
三、本件訴願及補充理由略謂:
現行法令對於免徵地價稅,雖定有明文,但應斟酌實際現況。系爭土地雖非限建土地,
但○○山莊完工後,已造成該土地成為畸零地,無法供建築使用,現供○○山莊住戶作
蓄水池使用,此有自來水公司之水碼錶可資證明,每年仍須繳納萬餘元之地價稅,甚不
合理,請求派員至現場勘查,以瞭解是否屬無法建築之畸零地,應免徵地價稅。
四、卷查訴願人所有系爭土地(面積:39平方公尺,地目:建),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 3種
住宅區,經原處分機關文山分處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此有土地稅主檔線上查詢
作業畫面、土地使用分區詳列等影本附卷可稽。次查訴願人於94年 5月19日,以系爭土
地現供仙岩山莊蓄水池使用為由,向原處分機關文山分處申請免徵地價稅;嗣經該分處
派員於94年 6月23日至現場會勘,發現系爭土地地上設有自來水管線,並築有圍牆與巷
道區隔,此亦有現場照片4幀附卷可稽。
五、復查原處分機關文山分處就系爭土地是否屬法定空地乙事,前曾以94年 6月28日北市稽
文山甲字第 09490338300號函請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查復,經該處以94年 7月 4日北
市工建照字第 09465232300號函復文山分處略以:「主旨:有關函查本市文山區○○段
○○小段○○地號……是否係法定空地乙案,復請查照。說明:……三、首揭地號土地
經本府都市發展局之網際網路土地使用分區申請及查詢系統、本處之臺北市建築物電腦
地籍套繪圖、臺北市建築管理資訊系統等檔案資料查對結果係本局65使字第xxxx號使用
執照(64建『景』字第 xxx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檢送上開使用執照存根及一層平
面配置圖影本供參。……」是依前開函復內容觀之,系爭土地應屬前揭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9條但書規定之「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是原處分機關文山分處否准免徵系爭土
地之地價稅,洵堪認定。
六、至訴願人主張系爭土地並非限建土地,但○○山莊完工後已成為畸零地,無法供建築使
用,現作蓄水池使用,每年仍須繳納地價稅,甚不合理等節。查依首揭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9條但書規定,無償供公共使用之私有土地,若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空地部分,不予
免徵地價稅或田賦。系爭土地縱有提供相鄰住戶作蓄水池使用之事實,惟其既屬建造房
屋應保留之空地,自不得免徵地價稅。是訴願人前述主張,應屬誤解,尚難採據。另訴
願人請求暫緩徵收94年(期)地價稅乙事,前經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94年 9月27日北
市訴(丁)字第 09430546430號函請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審酌逕復,嗣經原處分機關文山
分處以94年 9月27日北市稽文山甲字第 09461227400號函復訴願人歉難照准在案,併予
敘明。從而,原處分機關文山分處所為處分,揆諸首揭規定及函釋意旨,並無不合,應
予維持。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79條第 1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28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
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段 1巷 1號)
:::
-
本月造訪人次
0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0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0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0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