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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5.04.07. 府訴字第09578138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訴 願 代 理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娛樂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大同分處94年11月30日北市稽大同乙字第 09461
1238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本市各稅捐分處為原處分機關所屬單位,其所為之處分視為原處分機關之處分,合先敘
明。
二、按訴願法第 1條第 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
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58年度判字第 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明不服之方法。若
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三、緣訴願人(原名○○○)在本市大同區○○街○○之○○號○○樓經營○○企業社,因
欠繳84年度娛樂稅(含滯納金)計新臺幣50,665元,經原處分機關大同分處移送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行政執行。訴願人不服,向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北行政執行
處陳情欠繳娛樂稅應隨同營業稅一併減免,經該處以94年11月 9日北執申92年娛稅執字
第00076849號函移請原處分機關大同分處處理。案經原處分機關大同分處審認現行法令
尚無因受捷運系統施工影響減免娛樂稅之相關規定,乃以94年11月30日北市稽大同乙字
第 09461123800號函復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於94年12月29日向本府聲明訴願,95年
1月25日補具訴願書及補正訴願程序。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大同分處重新審查後,以95年 3月10日北市稽大同乙字第 09590065700
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貴商號因娛樂稅事件提起訴
願乙案,經核本分處94年11月30日北市稽大同乙字第 09461123800號函所為處分容有未
洽,應予作廢,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貴商號94年12月29日聲明訴願書續辦。二、有
關原核定稅額部分已予註銷,......」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之規定,決
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曾忠己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林世華
委員 蕭偉松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中 華 民 國 9 5 年 4 月 7 日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收受本決定書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段 1巷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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