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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6.06.14. 府訴字第09670146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土地增值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文山分處96年 4月12日北
    市稽文山甲字第 096324317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
    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本市各稅捐分處為原處分機關所屬單位,其所為之處分應視為原處分
      機關之處分,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58年度判字第 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
      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三、緣訴願人將其原所有本市文山區○○段○○小段○○地號持分土地(
      宗地面積 12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出賣予案外人○○○,並於94
      年9月2日向原處分機關文山分處申報土地增值稅,經該分處核定其中
      15.63平方公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其餘 15.62平方公尺按一般用
      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並經訴願人於繳納期間繳納在案。嗣訴願人
      於96年4 月10日向原處分機關文山分處申請系爭土地中25平方公尺應
      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6.25平方公尺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該分處乃以96年4月12日北市稽文山甲字第09632431700號函復訴願
      人略以:「主旨:臺端申請重核94年9月2日申報本市文山區○○段○
      ○小段○○地號土地移轉現值自用住宅用地面積一案……說明:……
      二、經查臺端於94年9月2日土地移轉現值申報書,自行註明 15.63平
      方公尺,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並於94年 9月27日完
      成移轉登記。三、本案原核繳納期間自94年 9月21日至94年10月20日
      止,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已逾行政救濟申請期限。」訴願人不
      服,於96年4 月16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文山分處重新審查後,以96年 5月15日北市稽文山甲
      字第 096325749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
      「主旨:臺端申請重核94年9月2日申報本市文山區○○段○○小段○
      ○地號土地移轉現值自用住宅用地面積乙案……說明:……二、本分
      處96年4月12日北市稽文山甲字第09632431700號函作廢。………」準
      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
      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 6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林明昕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段 1巷 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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