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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7.05.07. 府訴字第09770101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葉○○
訴 願 代 理 人:葉○○會計師
訴 願 代 理 人:陳○○會計師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娛樂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文山分處 97 年 1 月 10日北
市稽文山乙字第 09633905700號函所為處分,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
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本市各稅捐分處為原處分機關所屬單位,其所為之處分應視為原處分
機關之處分,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 58年度判字第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
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
三、緣訴願人於96年12月31日向原處分機關文山分處申請退還92年至95年
6月份娛樂稅,經該分處以97年1月10日北市稽文山乙字第0963390570
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 ......說明:......三、經查貴公司之營業
登記地址為臺北市......,依前項條文規定至本市辦理娛樂稅籍登記
及代徵報繳娛樂稅(會費收入部分)並無不符。四、再查貴公司刻正
向桃園縣政府稅捐稽徵處就入會費以全額課徵娛樂稅及處罰已逾管轄
權並溢課娛樂稅提起訴願, ......是以前項說明娛樂稅法第7條之『
主管稽徵機關』仍有不明,本案仍應俟行政救濟終結確定結果,予以
核定退稅准否。......」訴願人不服,於97年2月4日向本府聲明訴願
,3月3日補具訴願書。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文山分處重新審查後,以 97年4月15日北市稽文山乙
字第 097301743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
「主旨:有關貴公司不服本分處97年1月10日北市稽文山乙字第09633
9057 00號函否准退還92年至95年6月份娛樂稅申請訴願乙案,原處分
作廢,並請依說明二辦理,......說明:......二、請貴公司提供向
本市代徵報繳之娛樂稅與經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補徵之娛樂稅明細
及報繳相關資料,並說明收費來源、消費地點及何以按會員收入百分
之七十向本市申報、百分之三十向桃園縣政府申報等。......」準此
,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
,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6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7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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