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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7.08.20. 府訴字第097701431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柯○○
    原 處 分 機 關: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房屋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大同分處 97 年 7 月 9 日北
    市稽大同乙字第 09739237500 號函,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本市各稅捐分處為原處分機關所屬單位,其所為之處分,均應視為原
      處分機關之處分,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
      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行政法院58年度判字第 397號判例:「提起訴願,為對於官署處分聲
      明不服之方法。若原處分已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自無
      許其提起訴願之餘地......。」
    三、緣訴願人所有本市大同區迪化街○○段○○號○○樓房屋,經原處分
      機關大同分處辦理 97 年度房屋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計畫時,
      發現該址 3 樓後有增建構造物(面積為 1.3 平方公尺)之情事,乃
      以97 年 7 月 9 日北市稽大同乙字第 09739237500 號函通知訴願人
      核定上開增建建物部分之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 1,400 元,自 97年
       7月起併原有建物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訴願人不服,於 97 年
       7月 22 日經由原處分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大同分處重新審查後,以 97年7月24日北市稽大同乙
      字第 097305939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
      「主旨:臺端申請註銷本市迪化街○○段○○號○○樓後增建房屋乙
      案,經派員於 97年7月22日現場勘查,該增建部分係屬遮雨棚及鐵窗
      ,非屬房屋稅課稅範圍,准予註銷原增建部分之房屋稅籍......說明
      ......二、本分處 97年7月9日北市稽大同乙字第09739237500號函有
      誤,一併廢止。」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
      諸前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
      第6款之規定,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副主任委員 王曼萍
                              委員 陳 敏
                              委員 陳淑芳
                              委員 陳石獅
                              委員 陳媛英
                              委員 紀聰吉
                              委員 程明修
                              委員 戴東麗
                              委員 蘇嘉瑞
                              委員 李元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市長 郝龍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
    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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