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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7.12.05. 府訴字第097701814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張○○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訴願人因房屋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北投分處民國97年 9月19日北市稽北投乙字第097315
    043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市各稅捐分處為原處分機關所屬單位,其對外所為之決定,視為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處
      分,合先敘明。
    二、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三、原處分機關北投分處依臺北市稅捐稽徵處97年度房屋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計畫,查
      得訴願人所有本市北投區中央北路○○段○○巷○○號○○樓房屋前陽臺有增建為鋼筋
      混凝土之構造物(面積為 7.4平方公尺),乃以民國(下同)97年9月19日北市稽北投
      乙字第 09731504300號函通知訴願人核定系爭增建部分之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下同
      )2萬3,400元,按住家用稅率課徵,稅率 1.2%,稅額280元,自97年8月起併原有建物
      一併課徵房屋稅。訴願人不服,於97年10月23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四、嗣經原處分機關北投分處重新審查後,以97年10月31日北市稽北投乙字第 09731797100
      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略以:「主旨:臺端因不服本分處課徵所
      有本市北投區中央北路○○段○○巷○○號○○樓陽臺增建部分提起訴願案,經查系爭
      房屋陽臺與主建物客廳間之落地窗並未拆除,陽臺仍維持原功能,免併入主建物課徵房
      屋稅。是本分處97年9月19日北市稽北投乙字第09731504300號函應予撤銷......。」準
      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前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淑 芳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林 明 昕
                                    委員 戴 東 麗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5   日
                                    市長 郝 龍 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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