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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8.07.20. 府訴字第09870088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許○○
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民國97年 7月18日北市稽北投甲字第
097309827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查訴願人所有本市北投區○ 段○小段○地號持分土地(宗地面積:2923.85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為1/6,持分面積為487.3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原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北投分處核定課徵田賦在案。經該分處辦理97年度加強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作業
計畫時,查得系爭土地部分面積有寮舍占用,與土地稅法第 22條規定不符,乃以97年7
月18日北市稽北投甲字第09730982700號函核定訴願人及案外人許○○等共計5人分別所
有系爭土地面積中 160平方公尺部分自97年起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訴願人不
服,於 98年5月14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重新審查後,以其所屬分處係內部單位,倘欲對外作成行政處分
,應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名義為之,乃以98年6月8日北市稽北投字第 09830851300號函
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自行撤銷上開北投分處 97年7月18日北市稽
北投甲字第 09730982700號函及重為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
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0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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