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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8.10.15. 府訴字第098701278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沈林○○
訴 願 代 理 人 黃○○
訴願人因申請退還地價稅事件,不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萬華分處民國 98年7月20日北市稽萬
華甲字第098306520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查訴願人所有本市萬華區萬大段 2小段39-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下同)
72年10月26日自同區段同小段39地號土地分割而來,依規定自72年期下期起免徵地價稅
。嗣訴願人於98年6月1日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萬華分處申請退還系爭土地72年下期至97
年溢繳之地價稅,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萬華分處審查結果,以系爭土地72年下期、73年
、75年地價稅部分,查無地價稅繳納相關資料,且訴願人亦未提出繳納收據,該分處乃
以98年7月20日北市稽萬華甲字第09830652000號函復訴願人,核定准予退還74年、76年
至 97年溢繳之地價稅計新臺幣(下同) 3萬9,123元(利息另計)。訴願人不服,於98
年8月1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8月21日補正訴願程式。
三、嗣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萬華分處重新審查後,以98年9月7日北市稽萬華甲字第 0983236
06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准予退還訴願人所有系爭土地72年
下期至 97年地價稅及滯納金共計4萬7,448元,並撤銷上開該分處98年7月20日北市稽萬
華甲字第 09830652000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
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公出)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賴 芳 玉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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