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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8.11.26. 府訴字第09870141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林○○
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同分處民國98年 9月22日北市稽大同甲字第
098308761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大同區雙連段2小段633地號持分土地(宗地面積為38平方公尺,權利範
圍為二分之ㄧ,持分面積為19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原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同
分處核定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在案。嗣訴願人以系爭土地為供公眾通行之騎樓使
用為由,於民國(下同) 98年9月15日(收文日)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同分處申請減
免地價稅,經該分處審認系爭土地依土地登記資料記載,其上並無建物,核與土地稅減
免規則第 10條規定不符,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乃以98年9月22日北市稽大
同甲字 09830876100號函通知訴願人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於98年10月15日向本府提
起訴願。
三、嗣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重新審查後,以其所屬分處係內部單位,倘欲對外作成行政處分
,應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名義為之,乃以98年10月28日北市稽大同字第 09831001600號
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自行撤銷上開大同分處 98年9月22日北市
稽大同甲字 09830876100號函,並核定系爭土地面積中有18.1平方公尺符合土地稅減免
規則第 9條規定,自98年起至減免原因消滅時止免徵地價稅。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
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 77條第6款,決定如主文
。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賴 芳 玉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6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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