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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9.02.11. 府訴字第09970018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林○○
    訴願人因契稅事件,不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萬華分處民國98年11月 4日北
    市稽萬華乙字第098324574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將其所有本市萬華區長順街○○號房屋(係屬未辦理保存登記
      之房屋,下稱○○房屋)權利範圍1/2部分贈與案外人林○○,其等2
      人於民國(下同) 96年7月10日共同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萬華分處申
      報契稅,經該分處核定應納之契稅在案。嗣訴願人於98年10月16日以
      其並無贈與案外人林○○○○房屋之意思,且未親自簽章於契稅申報
      書及移轉契約書,向該分處申請撤銷○○房屋贈與契稅之申報,經該
      分處以98年11月4日北市稽萬華乙字第09832457400號函復訴願人如欲
      申請撤銷○○房屋贈與契稅申報案,請偕同受贈人林○○共同提出辦
      理,或檢附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和解筆錄、原申報時之公定格式契
      約書及契稅繳款書收據聯等有關證明文件,俾憑辦理。訴願人對該函
      不服,於98年12月3日經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萬華分處重新審查後,審認系爭房屋於申報贈
      與契稅時已不存在,該分處乃逕予註銷上開契稅申報案及系爭房屋稅
      籍,並以 98年12月17日北市稽萬華乙字第09831607000號函通知訴願
      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撤銷上開 98年11月4日北市稽萬華
      乙字第 09832457400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
      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賴 芳 玉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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