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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9.02.11. 府訴字第09970018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林○○
訴願人因契稅事件,不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萬華分處民國98年11月 4日北
市稽萬華乙字第098324574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將其所有本市萬華區長順街○○號房屋(係屬未辦理保存登記
之房屋,下稱○○房屋)權利範圍1/2部分贈與案外人林○○,其等2
人於民國(下同) 96年7月10日共同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萬華分處申
報契稅,經該分處核定應納之契稅在案。嗣訴願人於98年10月16日以
其並無贈與案外人林○○○○房屋之意思,且未親自簽章於契稅申報
書及移轉契約書,向該分處申請撤銷○○房屋贈與契稅之申報,經該
分處以98年11月4日北市稽萬華乙字第09832457400號函復訴願人如欲
申請撤銷○○房屋贈與契稅申報案,請偕同受贈人林○○共同提出辦
理,或檢附法院判決確定證明書或和解筆錄、原申報時之公定格式契
約書及契稅繳款書收據聯等有關證明文件,俾憑辦理。訴願人對該函
不服,於98年12月3日經由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萬華分處重新審查後,審認系爭房屋於申報贈
與契稅時已不存在,該分處乃逕予註銷上開契稅申報案及系爭房屋稅
籍,並以 98年12月17日北市稽萬華乙字第09831607000號函通知訴願
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撤銷上開 98年11月4日北市稽萬華
乙字第 09832457400號函。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
消失,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賴 芳 玉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11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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