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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 99.09.24. 府訴字第09970102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朱○○
    訴願人因房屋稅籍事件,不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民國 99年 6月
    25日北市稽北投乙字第 099371089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77條第 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查本市北投區行義路 265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坐落基地為本市北
      投區行義段1小段152-2地號之國有土地),為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前經案外人陳○○以民國(下同)於99年5月3日(收文日)填具房
      屋新、增、改建設籍及使用情形申報書,並檢附臺北市未辦妥保存登
      記(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申請設立房屋稅籍承諾書,切結系爭房屋係
      其於89年12月30日興建完成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99年2月2
      4 日調解程序筆錄等證明文件,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申請設
      立房屋稅籍,經該分處以99年5月20日北市稽北投乙字第09930716600
      號函核定設立(房屋稅籍編號為16080837000),自90年1月起課徵房
      屋稅,房屋稅之納稅義務人為陳○○,並補徵系爭房屋94年至99年房
      屋稅在案。嗣訴願人於 99年5月28日(收文日)填具房屋新、增、改
      建設籍及使用情形申報書,並檢附臺北市未辦妥保存登記(所有權登
      記)之房屋申請設立房屋稅籍承諾書、戶口名簿及電費收據等證明文
      件,向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申請設立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籍,經
      該分處審認系爭房屋前經該分處核准陳○○設立房屋稅籍,本案涉及
      所有權歸屬爭議,應由司法機關判定,在未經法院判決認定前,無法
      核准訴願人設立系爭房屋之房屋稅籍,乃以 99年6月25日北市稽北投
      乙字第09937108900號函復訴願人否准所請。訴願人不服,於99年7月
      27日在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網站聲明訴願,7月30日補具訴願書。
    三、嗣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重新審查後,以其所屬分處係內部單位,倘欲
      對外作成行政處分,應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名義為之,乃以99年8月1
      1日北市稽北投字第099312895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
      議委員會,撤銷上開北投分處99年6月25日北市稽北投乙字第0993710
      8900號函及重為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施 文 真
    中華民國    99    年    9   月     24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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