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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9.10.06. 府訴字第099701130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周○○
訴願人因房屋稅事件,不服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南分處民國99年 7月28日
北市稽中南乙字第 09932265003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前段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
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
」第 77條第6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
理之決定:......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二、訴願人所有本市中山區民權西路○○號、○○之○○號及○○之○○
號等 3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原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中南分處依本
府捷運工程局南區工程處民國(下同)96年 9月12日北市南土三字第
09660703600 號函檢送之「臺北都會區捷運系統新莊線CK570B區段標
民權西路站出入口工程」臨時圍籬架設範圍及工期說明表,審認系爭
房屋符合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因政府機關興建公共工程施工期間辦理房
屋街路等級調整率作業要點規定,遂以96年 9月21日北市稽中南乙字
第 09631945106號、第 09631945107號及第 09631945108號函,核定
系爭房屋之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自96年 8月起分別調降為 216%、
198 %及 189%在案。嗣經該分處於 99年 6月18日派員至現場勘查
後,發現系爭房屋前之地面工程已完工,圍籬已拆除並開放通行,乃
依上開作業要點第 6點規定,以99年 7月28日北市稽中南乙字第0993
2265003 號函通知訴願人,系爭房屋自99年 7月起回復調整前之各該
房屋街路等級調整率(分別為 270%、 220%及 210%)。訴願人不
服該函,於99年 8月 9日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嗣經臺北市稅捐稽徵處重新審查後,以其所屬分處係內部單位,倘欲
對外作成行政處分,應以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名義為之,乃以99年8月2
3日北市稽中南字第09930728600號函通知訴願人,並副知本府訴願審
議委員會,撤銷上開中南分處99年7月28日北市稽中南乙字第0993226
5003號函及重為處分。準此,原處分已不存在,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
,揆諸首揭規定,自無訴願之必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依訴願法第77條第
6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 立 文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委員 施 文 真
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6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蔡立文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
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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