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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 98.05.01. 府訴字第098700489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嚴○○
送 達 代 收 人 鍾○○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南港區戶政事務所
訴願人因門牌改編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97年12月24日北市南戶字第09730814800號函
,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一、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段○○巷後段巷道(下稱系爭巷道),因早期道路拓寬,致形
成系爭巷道兩端分別連接成功路 1段與松河街,系爭巷道寬約 10 公尺,其中三分之ㄧ
部分與南港路○○段○○巷前段巷道約有三分之ㄧ部分呈現左右平行,居住系爭巷道兩
旁之住戶多以成功路 1段為出入之連繫道路,又因系爭巷道所在地臨近南港經貿園區,
有三鐵共構等多項公共建設,不僅有新建大樓林立,老舊建物亦陸續改建,產生新舊建
物錯落之市容,產生不易尋址之困擾,如未加以整編門牌,將使周邊街道巷弄體系更加
混亂,尋址日益困難,是原處分機關於97年12月4日至12月8日先就系爭巷道兩旁住戶及
相關公司進行訪談,經系爭巷道兩旁之多數住戶表示現行南港路○○段○○巷之地址難
以查尋,其等進出多經由成功路○○段,並表達門牌應予整編之意見,原處分機關乃以
南港路○○段○○巷後段巷道原編門牌號碼有順序混亂之情形,依臺北市道路名牌暨門
牌編釘辦法第 10條第1款規定,有改編門牌之必要,遂於97年12月 9日至17日對系爭巷
道門牌整編為成功路○○段○○巷進行意見調查,意見調查對象為南港路○○段○○巷
○○號○○樓至○○樓、○○號、○○號及○○號,共計 8址門牌之住戶(其等之建物
正門係面向系爭巷道,為主要整編路段)及南港路○○段○○巷○○之○○號至○○之
○○號、○○之○○號○○樓至○○樓,共計12址門牌住戶(其等之建物係位於南港路
○○段○○巷前段巷道之末端,為次要可隨同整編路段)。
二、經原處分機關統計調查結果,主要整編路段住戶共計8址,其中有7址同意整編,不同意
者為訴願人;次要可隨同整編路段住戶共計12址,其中有 10址不同意整編,餘2址之調
查表未交回。原處分機關乃就主要整編路段之多數住戶意見,與訴願人進行溝通,惟訴
願人仍以總公司設址該處,全臺客戶龐大均以該址建檔,變更門牌對其影響甚鉅,請求
暫不予整編。原處分機關乃以97年12月22日北市南戶字第0973080750 0號函請臺北市政
府民政局釋明得否保留訴願人門牌暫不予以整編,經該局以 97年12月24日北市民四字
第 09733499800號函復原處分機關,請其仍應依臺北市道路名牌暨門牌編釘辦法相關規
定辦理。原處分機關遂依該辦法之規定,將南港路○○段○○巷○○號○○樓至○○樓
、○○號、○○號及○○號共計 8址門牌,改編為成功路○○段○○巷○○號○○樓至
○○樓、○○檢送門牌整編通知單予訴願人及其他住戶,且訂於97年12月30日為本次門
牌整編之生效日。該函於97年12月25日送達,訴願人不服,於98年 1月 7日經由原處分
機關向本府提起訴願, 2月13日補正訴願程式,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理由
一、按臺北市道路名牌暨門牌編釘辦法第 1條規定:「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
本市道路名牌及門牌之編釘,特訂定本辦法。」第5 條規定:「巷衖之定號依左列規定
:一、路與街中間之巷應依路之門牌次序定為巷號。二、兩路或兩街中間之巷,依較寬
路或街之門牌之次序定為巷號。三、兩街路寬度相等時則以較繁榮之街路門牌次序定為
巷號。四、衖號以通往巷之門牌次序定之。」第 8條規定:「門牌之編釘、改編或補發
、換發,由房屋所有權人或現住人向所在地戶政機關申請辦理。並負擔工本費其標準另
定之。因道路更名須整編門牌時,由戶政機關辦理。」第10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
者,應由戶機關主動改編:一、原編門牌號碼或支號重複或順序混亂者。二、公寓式房
屋原編門牌不符現行規定者。」
二、本件訴願理由略以:訴願人門牌「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段○○巷○○號」已沿用十
幾年,訴願人及客戶均信賴此一門牌地址,遽然整編門牌,對訴願人有重大影響,訴願
人所有客戶資料均以該址建檔,倘門牌整編,涉及須變更之客戶資料甚鉅,且手續繁瑣
,所費不貲,是故請求保留該門牌,暫不整編。復查本件門牌整編,並非訴願人提出申
請,道路亦未更名,與臺北市道路名牌暨門牌編釘辦法第 8條規定不符。又本件非原編
門牌號碼混亂,亦非公寓式房屋原編門牌不符現行規定,故與臺北市道路名牌暨門牌編
釘辦法第10條規定之法定門牌改編事宜不符,戶政機關遽然予以門牌整編,該行政行為
與依法行政原則有違。
三、原處分機關以南港路○○段○○巷後段巷道原編門牌號碼有順序混亂之情形,依臺北市
道路名牌暨門牌編釘辦法第 10條第1款規定,認有改編門牌之必要,又依同辦法第5條
第 1款規定,路與街中間之巷應依路之門牌次序定為巷號,系爭巷道為成功路 1段與松
河街間之巷,依該規定應依成功路○○段之門牌定為巷號,遂於97年12月 9日至17日對
系爭巷道門牌整編為成功路○○段○○巷進行意見調查,意見調查對象為南港路○○段
○○巷○○號○○樓至○○樓、○○號、○○號及○○號,共計 8址門牌之住戶(其等
之建物正門係面向系爭巷道,為主要整編路段)及南港路○○段○○巷○○之○○號至
○○之○○號、○○之○○號○○樓至○○樓,共計12址門牌住戶(其等之建物係位於
南港路○○段○○巷前段巷道之末端,為次要可隨同整編路段)。經原處分機關統計調
查結果,主要整編路段住戶共計 8址,其中有7址同意整編,不同意者為訴願人;次要
可隨同整編路段住戶共計 12址,其中有 10址不同意整編,餘 2址之調查表未交回。原
處分機關乃就主要整編路段之多數住戶意見,與訴願人進行溝通,惟訴願人仍以總公司
設址該處,全臺客戶龐大均以該址建檔,變更門牌對其影響甚鉅,請求暫不予整編。原
處分機關乃以97年12月22日北市南戶字第09730807 500號函請臺北市政府民政局釋明得
否保留訴願人門牌暫不予以整編,經該局以 97年12月24日北市民四字第09733499800號
函復原處分機關,請其仍應依臺北市道路名牌暨門牌編釘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原處分機
關遂依該辦法之規定,將南港路○○段○○巷○○號○○樓至○○樓、○○號、○○號
及○○號共計 8址門牌,改編為成功路○○段○○巷○○號○○樓至○○樓、○○號、
○○號及○○號,有原處分機關檢送之該區門牌位置示意圖、原處分機關辦理「南港路
○○段○○巷」後段門牌整編意見訪談溝通紀錄表、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段○○巷
後段門牌整編為成功路○○段○○巷意見調查結果統計表及臺北市政府民政局97年12月
24日北市民四字第 09733499800號函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就訴願人門牌「臺
北市南港區南港路○○段○○巷○○號」改編為「臺北市南港區成功路○○段○○巷○
○號」之處分,自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系爭門牌已沿用十數年,訴願人及客戶均信賴此一門牌地址;訴願人所有
客戶資料均以該址建檔,倘門牌整編,涉及須變更之客戶資料甚鉅,且手續繁瑣,所費
不貲。又本件門牌整編,與臺北市道路名牌暨門牌編釘辦法第 8條及第10條規定均不符
合,戶政機關遽然予以門牌整編,該行政行為與依法行政原則有違等語。經查,關於足
以表彰建物地理位置之門牌,須有其一定之脈絡順序以供人民辨別索引,是以門牌編釘
有其公益目的之考量,原處分如於行政程序及實體決定均有所依據,受行政處分之相對
人自當予以遵循。是依臺北市道路名牌暨門牌編釘辦法第 8條及第10條規定,門牌改編
處分之發動,可透過申請或由主管機關依職權主動為之。而依職權得主動發動門牌改編
之事由有原編門牌號碼或支號重複或順序混亂及公寓式房屋原編門牌不符現行規定二種
法定情形。經查本件卷附資料所示,原處分機關因南港地區近年來基於其地區條件提升
,該地區不斷開發,產生新舊社區錯落之市容,而系爭巷道兩端分別連接成功路○○段
與松河街,如欲從系爭巷道至南港路○○段需先從巷內之小巷衖接南港路○○段○○巷
前段巷道始能到達,系爭巷道兩旁住戶多以成功路 1段為對外出入之連繫道路,造成系
爭巷道門牌(南港路○○段○○巷)尋址不易;又該巷道所在地區新建有不少廠房與大
樓,形成門牌號碼順序混亂之情形,是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審認系爭巷道有辦理門牌改編
之必要,而依職權主動改編,依臺北市道路名牌暨門牌編釘辦法第 10條第1款規定,並
無違誤。又查本件原處分機關辦理臺北市南港區南港路○○段○○巷後段門牌改編為成
功路○○段○○巷作業,為瞭解當地民眾意見,先就系爭整編路段辦理意見調查,而該
調查結果系爭整編路段 8址門牌住戶中,有 7戶認為其建物正門面向系爭巷道,原地址
難尋,其等進出多經由成功路 1段,有門牌應予整編之要求。是系爭巷道門牌順序確有
混亂,已如前述,雖訴願人主張門牌整編,涉及須變更之客戶資料甚鉅,且手續繁瑣,
所費不貲云云,核與門牌整編規定無涉。訴願主張,尚難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
處分,揆諸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依訴願法第 79條第1項,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 業 鑫(公出)
副主任委員 王 曼 萍(代理)
委員 劉 宗 德
委員 陳 石 獅
委員 陳 媛 英
委員 紀 聰 吉
委員 戴 東 麗
委員 林 勤 綱
委員 柯 格 鐘
委員 葉 建 廷
委員 范 文 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 日
市長 郝 龍 斌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陳業鑫決行
如對本決定不服者,得於本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並抄副本送本府。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3段1巷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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