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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9.07.07. 府訴字第八九0五五00一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右訴願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本府警察局之舉發,提起訴願,本府
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
人簽名或蓋章......」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查本件訴願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本府警察局所為之舉發,於八十
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向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網站提起「線上訴願」,因訴願書未經訴願人
簽名或蓋章,經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北市訴卯字第八九二0二
九八九一0號函檢還「線上訴願書」並請訴願人於文到三日內簽名或蓋章,該函於八十
九年五月一日送達,此有雙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乙紙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今已逾期多日
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法。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七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公假
執行秘書 王曼萍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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