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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89.07.19. 府訴字第八九0六四五八七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右訴願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本府警察局之舉發,提起訴願,本府
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訴願應具訴願書,載明左列事項,由訴願人或代理
人簽名或蓋章......」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
為不受理之決定︰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查本件訴願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本府警察局所為之舉發,於八十
九年五月十五日向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網站提起「線上訴願」,因訴願書未經訴願人簽
名或蓋章,經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以八十九年五月十九日北市訴卯字第八九二0三四九
八一0號函檢還「線上訴願書」並請訴願人於文到五日內簽名或加蓋印章,該函於八十
九年五月二十日送達,此有掛號郵件收件回執乙紙附卷可稽。惟訴願人迄今已逾期多日
仍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其訴願自不合法。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七 月 十九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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