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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北市政府89.08.29. 府訴字第八九0四0四九四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
      右訴願人因申請函復事件,不服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下簡稱裁決所)八十八年十
    二月十三日北市裁三字第八八七六一六二六00號函復,提起訴願,本府依法決定如左: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
      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
      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七十七條第八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
      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行政法院五十二年度判字第二六九號判例:「提起訴願,以有官署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
      分存在,為其前提要件。所謂行政處分,則指官署對人民所為之單方行政行為而發生具
      體的法律上效果者而言,若非屬行政處分,自不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六十二年度裁
      字第四十一號判例:「官署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
      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
      訴願,自非法之所許。」
      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六點第二款規定:「人民陳情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
      者,不予處理......(二)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
      者。」
    二、卷查本件係因訴願人不服裁決所及臺北市監理處(以下簡稱監理處)之行政處分(相關
      事實之實體部分,業經本府以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府訴字第八八0七0二0一00
      號訴願決定在案),就該案之相關事宜一再向本府申請解釋、申訴、檢舉、陳情及請求
      國家賠償,其中請求國家賠償部分,經監理處研議並簽奉市長核定後,認應無賠償責任
      ,監理處乃以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北市監一字第八八六0六九二九00號函復訴願人
      ,並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經本府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第一三七次委員會議決議:
      「同意追認。」附帶決議:「請監理處就本案處理過程,應檢討改進。」
    三、嗣訴願人於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向本府函詢八十七年一月至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十七條註銷牌照案件資料,案經交由裁決所以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北市裁三字
      第八八七六一六二六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說明:......二、關於臺端函詢
      八十七年一月至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註銷牌照案件資料,因非相
      關業務所需,不便提供。三、查臺端就同一原因事由,申請解釋及陳情,甚且一再要求
      影印臺端自己所書之資料或本所函復之文件,足生影響本所正常工作之進行,本所將依
      行政院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十六之(二)規定,併案存查不再處理。」訴願人復於八
      十九年二月十日以書面向本府詢問裁決所八十八年九月六日北市裁三字第八八七一四八
      六六00號函及八十八年九月九日北市裁三字第八八七一七七五七00號函是否為註銷
      牌照之註銷單及有否副知相關單位等事項,案經交由裁決所以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北
      市裁三字第八九六一九0一七00號函復訴願人略以:「......說明:......二、有關
       xx-xxx三號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被註銷牌照,本所已分別以八
      十八年九月六日北市裁三字第八八七一四八六六00號函及八十八年九月九日北市裁三
      字第八八七一七(七)五七00號函確定該車被註銷牌照日期(諒達)......」訴願人
      以裁決所處理人民申請案差別待遇與不實函復為由,於八十九年五月九日向本府提起訴
      願。
    四、查所謂行政處分,依前揭訴願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
      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依訴願人
      前述八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及八十九年二月十日申請書內容以觀,其請求事項僅為一般
      陳情性質,並非對任何具體個案,行使其基於任何法律或命令之規定而具有之請求權,
      姑不論訴願人所請求之機關是否有作為義務之違反,其性質終非屬行政處分。又裁決所
      上開二函之內容,僅係該所就訴願人之申請,將相關事項辦理情形及法律依據所為之事
      實敘述及理由說明,並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效果,自非屬行政處分。訴願人對
      之不服,遽即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及判例意旨,自非法之所許。
    五、次按行政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十六點第二款規定,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
      並已明確答復後,而仍一再陳情者,受理機關得依分層負責權限規定,不予處理。查本
      件訴願人對裁決所及監理處之行政處分不服,續就該案之相關事宜一再向本府申請解釋
      、申訴、檢舉、陳情及請求國家賠償,均經本府各相關機關依規定處理並函復在案。本
      件訴願人一再申請函告八十七年一月至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七條註銷牌照
      案件之資料,既屬同一事由,且經裁決所以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北市裁三字第八九六
      一九0一七00號函復訴願人在案,應無所指違法之情事。訴願人一再就相關事宜,以
      同一事由向本府申請、陳情或檢舉,縱裁決所依前揭要點第十六點第二款規定,不予處
      理,亦無不合,併予敘明。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本府不予受理,爰依訴願法第七十七條第八款之規定
      ,決定如主文。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委員 黃茂榮
                                      委員 楊松齡
                                      委員 薛明玲
                                      委員 王惠光
                                      委員 陳 敏
                                      委員 曾巨威
                                      委員 黃旭田
                                      委員 劉興源
                                      委員 曾忠己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市長 馬英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張明珠 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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